• 索引号:
  • 736877243/2022-2139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农(2022)11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65-2022-0003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 2022-07-28

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强化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及工作成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支持养殖场户自行免疫、政府购买服务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在试行阶段,实施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户;补助经费仅限于平湖市域范围内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乍浦镇参照执行)。养殖场在市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鼓励各镇街道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主体,对中小养殖户可按照市场机制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集中免疫。

(二)补助病种。2022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纳入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病种范围。如遇省级主管部门调整强制免疫病种的,我市适时按年度作出调整。

(三)补助标准。参考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结合我市实际,2022年度补助标准见附件2。以后年度的补助标准将根据省统一招标采购疫苗中标价格或平湖市农业农村局政府采购中标价格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公布。

(四)补助数量和金额。补助数量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统计的疫苗使用量经系统自动核准后确定。补助金额计算方法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

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本方案补助条件的,按本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养殖主体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1.自愿申请参加;

2.在试行阶段,畜禽规模养殖户标准参照《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42号)执行,即:生猪存栏100头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

3.配备相应的冰箱、冷柜等疫苗储存设备;

4.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

5.符合所在地镇街道,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第三方服务主体资格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

2.具有与承担任务相匹配的兽医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的疫苗冷链贮存设施设备、运输条件,也可委

具备相应冷链条件的配送单位配送,全程应处于规定的贮藏温度下;

4.符合所在地镇街道,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强制免疫疫苗补助

1.在各级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

2.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经指出后仍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实施主体应履行的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和贮存。试点养殖主体应当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贮存和运输疫苗应处于规定的贮藏温度下,确保疫苗采购使用等合法合规。

(二)严格疫苗使用和信息录入。试点养殖主体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并通过“浙里办”手机APP登陆“浙牧通”报送信息。

(三)开展免疫评估。试点养殖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年度开展1次以上(含1次)免疫抗体抽检。同时主动开展每年度1次以上(含1次)免疫抗体抽检。发现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省定标准(80%)的,要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开展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在各自然实施年度期内,市级(含)以上发现2次以上抽检抗体达不到省定标准的,不合格病种不予补助。

五、补助工作流程

(一)补助资金的申请

按照自愿原则,养殖主体向所在镇街道申请备案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向所服务的所在镇街道申请备案见附件1。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为实施主体开通用户。养殖主体或第三方服务主体使用已提交的用户手机号登录“浙里办”手机APP,搜索登陆“浙牧通”应用程序,点击对应主体进入先打后补模块报送以下信息,以后年度直接在线填报即可。

对纳入试点的养殖主体自通过备案审核后停止政府采购疫苗供应。试点养殖主体在各自然实施年度内,未经所在地批准不得自行退出试点,转为领用政府采购疫苗。

1.年度免疫计划申报。于年初上报本年度的免疫计划,包含年度预计养殖数、养殖畜种所对应的疫苗预计使用量。

2.免疫管理。每次免疫用苗时扫描所用疫苗二维码填报相关信息,包括免疫期次、免疫头数、每头免疫用量。

3.年度补贴申请。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的在线自主申报,包括身份信息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户信息、勾选承诺。补助经费由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通过读取存栏数、疫苗使用量、检测结果、产地检疫等数据自动核算。

(二)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1.补助资金审核。各镇街道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养殖主体提交的年度计划和年度补贴申请进行在线审核,审核通过的系统自动提交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在线审核。

2.补助资金公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每个主体上报的补贴金额在相关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3.补助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联合发文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合力推进改革试点。各镇街道要确实落实好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职责,对未纳入试点的中小畜禽养殖散户要继续按要求承担好落实日常免疫和集中免疫工作,防止出现防疫漏洞、监管缺口;及时完成实施主体申请材料审核报送,完成年度计划和年度补贴申请在线审核;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辖区内养殖场履行好强制免疫义务、台账建立等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服务、监管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免疫抗体抽检,会同财政部门对补贴经费的预算安排、审核公示、上报和结算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先打后补”补贴经费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提高疫病防控水平。各试点养殖主体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严格遵守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台帐建立、免疫抗体监测、信息报备等工作,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有关情况套取资金的,取消实施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额度等信息在市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方案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操作细则的通知》(平农〔202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平湖市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主体备案表

2.2022年度平湖市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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