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36877243/2022-2140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08-02

关于《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服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和降低系统性风险,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开展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

2016年7月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提出“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探索调整完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

2017年4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37号)文件提出,在海盐县、德清县、绍兴市柯桥区3个县(区)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试点。

2019年2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1号)文件提出,在余杭区等33个县(区)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试点。

2020年11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医发〔2020〕53号)文件提出,“2022年全国所有省份的规模养殖场实现‘先打后补’,年底前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

2021年12月我省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出台了《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提出了我省整县域全病种实施“先打后补”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二、制定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农医发〔2020〕53号);    

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4月,平湖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牵头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部分内容充分吸取嘉兴市南湖区、海宁市、海盐县,杭州市临安区等在“先打后补”政策上的先进做法,并多次与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相关处室领导咨询、沟通。

2022年7月6日,按照嘉兴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在吸收其他各县(市、区)的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对文本又作了修改。

2022年7月8日,会同局规划与计划科、市财政局等对方案进行联合会商,按照会商意见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通过党政OA系统向各镇街道(含乍浦镇)书面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建议。

2022年7月8日-19日,将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修改建议3条,均予以吸收采纳。

2022年7月20日,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平湖市畜牧兽医站)根据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班子会议集体审议,并通过。

2022年7月20日,向市司法局提请登记备案,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意见3条,采纳2条。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正式发文。

四、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工作目标、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实施主体应履行的义务、补助工作流程、保障措施六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支持养殖场户自行免疫、政府购买服务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是实施范围。在试行阶段,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主体,在平湖市内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可以享受“先打后补”补助政策,乍浦镇参照执行。鼓励各镇街道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主体,对中小养殖户可按照市场机制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集中免疫。

二是补助病种。2022年1月1日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纳入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病种范围。以后根据省级主管部门公布的强制免疫病种按年度动态调整。

三是补助标准。参考浙江省2021-2022年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22年度补助标准。以后年度根据省统一招标采购疫苗中标价格或平湖市农业农村政府采购中标价格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公布补助标准。

四是补助数量和金额。补助数量为“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自动核准的疫苗使用量。补助金额计算方法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

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本方案补助条件的,按本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养殖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自愿申请参加;

2.在试行阶段养殖规模达到标准;

3.配备相应的冰箱、冷柜等疫苗储存设备;

4.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

5.符合所在地镇街道,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模要求: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按《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42号)执行,即:生猪存栏100头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

二是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

2.具有与承担任务相匹配的兽医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的疫苗冷链贮存设施设备、运输条件,也可委托具备相应冷链条件的配送单位配送,全程应处于规定的贮藏温度下;

4.符合所在地镇街道,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实施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对疫苗规范采购和贮存、疫苗使用和信息录入、免疫评估三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应获得农业农村部批准。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实施主体应登录“浙里办”手机APP上“浙牧通”应用程序报送信息。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主体要主动开展每年度1次以上(含1次)强制免疫抗体抽检,并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开展强制免疫效果监测每年度1次以上(含1次)。发现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省定标准(80%)的,及时开展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补助工作流程。包括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实施主体向所在镇街道申请备案,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养殖主体或第三方服务主体登录“浙里办”,在先打后补模块报送包括年初在线填报本年度免疫计划、日常填报免疫用苗信息、次年1月底前填报补助金额等信息。补助金额由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自动核算。在一个实施年度内未经所在地批准不得中途自行退出,转为领用政府采购疫苗。

补助资金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兑付。

(六)保障措施。包括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实施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信息公开等五个方面。对未实施“先打后补”的场户由各镇街道按现有政策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继续落实好日常免疫和集中免疫。

不予享受“先打后补”补助政策的四种情况。

1.在平湖市外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疫苗不予补助。

2.在各级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不予补助。

3.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经指出后仍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补助。

4.一个实施年度内,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抽检2次以上(含2次)抗体达不到省定强制免疫抗体合格标准(80%)的,单个不合格病种不予补助。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市8个镇街道所有村(社区),乍浦镇参照执行。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2年7月28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9月1日。

七、术语释义

先打后补是指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户经所在地备案同意后,自行按规定采购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开展免疫,政府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统计的疫苗使用量经系统自动核准后按当年度各病种补贴标准进行补助。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3-851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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