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我市出台了《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86号),实施三年以来,我市共有54幢(单元)房屋实施了加装电梯。2022年4月,嘉兴市新修订并出台《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2)22号),该文件对适用条件、资金筹集、实施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优化,取消了原房屋负面清单,扩大了实施加装电梯房屋的范围,在资金筹集方面,增加了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0.8万元/台的补助,在矛盾纠纷协调方面引入听证制度等。因此,起草了《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22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6月,市建设局完成《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起草工作。

2022年7月,市建设局向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并对财政补助条款进行了完善。

2022年8月5日,召开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会议,就文件内容向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对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2022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18日,通过中国平湖门户网站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9月19日,提请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建设局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2年11月15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2)22号),完善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工作小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确定了财政补助标准及电梯加装实施程序等内容。

(一)领导小组及部门职责。调整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市公积金中心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二)财政补助标准。对全市范围内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的非单一产权(单个楼道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按照电梯加装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当湖街道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0.8万元/台的经费补助,当湖街道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当湖街道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由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助,剩余部分由镇(街道)级财政保障。财政补助实行“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

(三)电梯加装实施程序。

在前期动议方面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86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

解读部门: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62858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