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2-2197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22〕7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22-001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2-12-31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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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国有资产(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平湖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人防部门监督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和2021年1月7日后全市各市场主体取得建设用地后依法结建,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国有资产。 《平湖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实施前已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如建设主体单位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收益权无偿交由市人防办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监督单位 平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是全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平时使用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 三、管理主体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人防办将全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整体(除实行自行管理的外)移交给国有全资公司经营管理(以下简称管理人),同时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产权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直接登记在国有全资公司名下。 四、管理的主要任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五、管理的主要内容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不动产登记;资产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组织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保养、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六、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二)负责组建人防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专业队伍; (三)负责根据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战时使用方案,制定平战转换实施方案,落实人员职责,做好平战转换和应急演练工作; (四)负责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保持工程处于良好状态,及时发现、处置损坏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行为,并同步报送执法和人防部门; (五)依法合规加强对实际使用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及 时做好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和更新工作; (六)负责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安全生产管理; (七)定期组织负责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日常安全生产和维 护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 (八)负责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竣工后的接受及管理; (九)完成人防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一)使用规定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平时使用实行有偿原则。管理人在取得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平时使用权后,应当将人防工程整体与主体建筑一起纳入物业日常管理和维护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将人防车位通过公开拍租的方式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使用,可优先租赁给所在区域居民。经营收益主要用于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和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化、应急演练,同时兼顾《平湖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施行前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 (二)专业维护 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修、失效后的更新,由管理人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人防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规范,制订大修、改造计划,报人防办、财政局(国资办)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检查 人防办、财政局(国资办)应加强对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人的指导,每年对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委托管理 1.下列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可申请自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与管理人签订使用管理协议,并负责做好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平时维护保养工作。 (1)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 (2)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内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 (3)涉密和其它特殊人防工程。 2.使用单位应与管理人约定,由使用单位做好维护管理、保障战时功能,并承担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职责。 八、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对未按规定擅自处置或侵占人防工程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发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细则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平湖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建设监管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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