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36877243/2023-2277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农(2023)12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65-2023-0006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 2023-10-09
关于印发《平湖市首台(套)新型农机具补贴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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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高质量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平政发〔2023〕29号)、《嘉兴市级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市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嘉农发〔2023〕32号)等政策文件,为加快提升农机装备应用水平,规范我市首台(套)新型农机具补贴流程,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对引进推广的首台(套)新型农机(具),补贴机具单价或成套价需在5万元(含)以上,由市财政按购机额的50%给予补助,单台(套)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度该项目补助实行总数控制,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助不超过2台(套),个人补助不超过1台(套)。 三、操作程序 按照意向征集、资料报审、审定公示、补助拨付等程序开展,具体如下: (一)意向征集。各种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市级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围绕粮油、蔬菜、食用菌、水产、畜禽、花卉、水果等产业及其他经认可的产业提出年度首台套农机引进示范试验计划。首台(套)新型农机具是指我市首次应用的,适用于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初加工,在农机领域有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农机具产品,同时具有安全可靠、先进适用、推广前景好的特点。已在广泛使用的农机具的同类产品原则上不列入补贴。 (二)资料报审。申请补贴对象到机具购置地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填写《平湖市首台(套)新型农机具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机具已取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并在机身显著位置固定永久性铭牌信息)、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市民卡(对公账户)、购机合同、转账凭证、机具用途说明等资料,新居民申请者同时需提供本地居住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等农业生产证明。购机者需对其提交的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各镇街道通过实地踏勘等方式对材料真实性审核,并按照“一机一档”审核汇集资料后,原则上于当年5月31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审定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要求对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市财政局及相关专家对当年度申报的机具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机具适应性、示范性等对机具是否列入首台(套)新型农机具补贴提出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四)补助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直接(或委托)由市农业农村局分批(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50%)拨付兑现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补贴政策宣传指导,要落实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地做好农机补贴受理、审核、材料汇集等工作,把好审核关。 (二)规范使用管理。购机者要做好机具的维修保养,确保机具保持良好状态,同时加强机手技能培训,确保人机相适。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和区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9日实施。2023年1月1日起购置的首台(套)新型农机具符合本办法补助条件的,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乍浦镇可参照执行。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制定配套政策。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平湖市首台(套)新型农机具补贴申请表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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