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扶残助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扶残助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扶残助残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护理康复、爱心助学、就业创业补助等制度,促进残疾人“提低扩中”共同富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21〕19号)、《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浙政办发〔2022〕59号)、《省政府残工委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残工委〔2021〕6号)、《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生活保障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实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低保标准的30%,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福利。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其他生活需要长期照护分为四档。该补贴主要用于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护,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500元;对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250元;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主要是三级精神、四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125元;对其他生活需要长期照护的一、二级听力以及言语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上浮50%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不得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康复补贴、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三、低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且未纳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和单人户施保的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230元补助,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未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以外的18周岁以下一、二级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260元补助,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助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对残疾人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选择500元/年缴费标准的,给予个人缴费全额补贴;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给予补贴。按社保相关政策进行一次性补缴的,其补缴费用的分担比例按以上规定执行。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六、灵活就业社保补助。对从事个体经营等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已按灵活就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的40%给予补助。按相关政策进行一次性补缴的给予个人缴费额40%标准的补助。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市人社部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贴不超过1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2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享受此项补贴政策。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助。

八、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残联出资为全体持证残疾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中60周岁以上残疾人不再享受由民政出资购买的老年人意外伤害险。

第三章  就业创业补助

九、扶持“工疗型”残疾人之家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发展。引导社会组织成立“工疗型”残疾人之家,吸纳安置智力、精神以及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工疗型”残疾人之家给予场地租金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年度验收考核奖励、安置补贴等。在“工疗型”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管理护理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十、安置残疾人就业超比例奖励。对月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25%(含)、且安置残疾人人数10人(含)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多安置1人,每年按2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3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到安置1.5%比例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集中就业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除外),每超比例多安置1人,每年按4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请,由残联审核确认。

第四章  助学补助

十一、助学补助。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每学年给予1000元的补助;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每学年给予小学300元、初中500元的补助;考取全日制高中或高中以上院校的残疾学生,给予每学年职高1000元、普高1500元、大专3000元、本科以上4000元的补助。通过自学考试(函授)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给予大专4000元/人、本科以上6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学生享受“爱心平湖·慈善助学”政策。

第五章  基本康复补助

十二、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制度。本市户籍,未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以及7—18周岁(含)各类持证残疾儿童给予基本康复补助。未满7周岁的省外户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持有我市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或在我市缴纳城镇社保连续5年以上,未享受外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政策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申请补贴认定依据等事项按浙残联发〔2022〕6号执行。

(一)基本康复训练补助。未满7周岁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和7—18周岁(含)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为一个康复服务周期。

1.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补贴标准。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按年人均最高3.6万元标准补助。同一补贴时间周期内,每位残疾儿童可接受一种康复类别补助,不叠加享受。未满9周岁,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凭户籍所在地或监护人居住证发放地、社保缴纳地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按此项标准享受补助。

2.7—18周岁(含)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补贴标准。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其他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该项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个连续康复服务周期;对确有必要继续康复的重度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康复服务周期。

3.同一康复服务周期内,每位残疾儿童按符合其残疾类别或疾病诊断的一种康复类别标准予以补贴,原则上不叠加享受;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与困难家庭重病和残疾儿童集中养育康复项目补贴不重复享受,由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做好信息比对。

(二)人工耳蜗植入补助。对具有人工耳蜗植入适应指征,未享受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未满18周岁(含)以下听力残疾、多重残疾(含听力残疾)儿童购置人工耳蜗,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给予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最高15万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其他家庭最高10万元/人的一次性补助。18周岁(含)前植入人工耳蜗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术后8年以上需升级体外言语处理器(声音处理器、音频处理器)的,在最高3万元标准内按实享受一次性补贴。对于符合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升级体外处理机的残疾儿童每人可享受补助各1次。

(三)残疾儿童肢体矫治补助。对先天性关节畸形或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脑损伤、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18 周岁及以下肢体残疾或多重残疾(含肢体残疾)儿童,其肢体矫治手术及术前必需检查且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在最高12000元标准内按实享受补贴;术后在同一医院内及时接受康复训练的,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在最高6000元标准内按实享受补贴;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出院后确需进一步康复训练的,按照基本康复训练享受相关政策。

(四)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未满7周岁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按每人每月800元、每年最高8000元享受康复生活补贴,用于其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未满9周岁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凭缓学或休学证明,按此项标准享受补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明天计划”和“添翼计划”,由民政部门继续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三、其他残疾人(残疾儿童除外)基本康复补助。

(一)18周岁以上残疾人人工耳蜗植入补助。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18周岁以上残疾人,自行植入人工耳蜗的,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每人最高补贴2万元。每人享受补助1次。

(二)18周岁以上残疾人肢体矫治康复补助。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18周岁以上肢体矫治康复对象,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实施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并术后即刻开始的同一医院内康复训练超过15天以上,且一次性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对其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给予50%补助,其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最高补助4000元,其他残疾人最高补助2000元。每人累计不超过2次。

十四、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的通知》《嘉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我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政策,辅具补贴目录按照省、嘉兴市残联公布的目录进行动态完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视力复明补助。残疾人白内障手术复明者,凭医疗单位(医保定点医院)有效凭证,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助的原则,每例最高300元补助。持证残疾人青光眼复明手术者,凭医疗单位(医保定点医院)有效凭证,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助的原则给予补助,其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最高3000元;一般家庭的残疾人最高1500元。享受公益基金及其他捐赠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十六、精神残疾医疗补助。

(一)住院补助。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对其在专业精神病康复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机构)接受治疗时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实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患者可报销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的部分,每人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由市镇街道两级各半负担。

(二)门诊补助。对精神残疾人在医保定点医院的专业精神病科接受治疗时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实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患者可报销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的部分,每人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

十七、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根据《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浙残联发〔2021〕26 号)等文件精神,对具有平湖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十八、本办法所指残疾人是具有平湖市户籍并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未满7周岁的省外户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持有我市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或在我市缴纳城镇社保连续5年以上,未享受外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政策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九、本办法以低保标准比例计发的补贴,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

二十、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十一、本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平政发〔2019〕130号)同时废止。


平政发〔2023〕61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扶残助残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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