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扶残助残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护理康复、爱心助学、就业创业补助等制度,促进残疾人“提低扩中”共同富裕。平湖市结合上级有关助残文件,并结合平湖市实际,制定了《平湖市扶残助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通过对我市各项分散的政策进行整合,平湖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2019年制定的《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部分政策已到期终止,部分政策上级执行标准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整合、完善我市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护理康复、爱心助学、就业创业补助等制度,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故起对《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最终形成此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对5大类17小类的补助政策予以明确,涵盖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险补助、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残疾人助学补助、残疾人基本康复补助等方面的惠残政策。

三、新旧政策对比

与2019年出台的《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相比,此次出台的《办法》中:

删除了“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困难补助”、“残疾人生活津贴”“残疾人农业扶贫基地补助”3项政策。

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困难补助”、“残疾人生活津贴”因到期终止故进行删除,“残疾人农业扶贫基地补助”因不符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在此次修订中予以取消。

新增了“低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未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3项新政策。

其中“低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未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2项政策为2022年我市自行制定的地方性助残政策。“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根据《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浙残联发〔2021〕26 号)等文件精神,对具有平湖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调整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补助”等4项政策。

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根据《关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指导意见》(嘉人社〔2018〕155号)的有关要求,补贴年限从原先的累计不超过15年延长到累计不超过20年。“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根据省残联要求,将购买对象从6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扩面至全体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补助”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20〕2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2号)的要求,补助标准上限从24000元提标至36000。“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的通知》《嘉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对原有辅具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实施对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是具有平湖市户籍并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未满7周岁的省外户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持有我市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或在我市缴纳城镇社保连续5年以上,未享受外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政策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3年11月9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1月1日。原《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平政发〔2019〕130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0573-8557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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