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起草过程

市建设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对2023年6月30日前由市建设局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清理,提出继续有效(部分有效)、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2023年7月27日至9月30日,由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清理。同一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并征求其他实施部门意见。同时,对每一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期间,由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做好相关指导和疑难文件协调处理工作。

2023年9月30日至10月10日,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复查,并逐一开展审核。

2023年10月11日至10月20日,市建设局将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建议1条,经研究,予以采纳。

经合法性审核后,2023年11月16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替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2件);对继续适用部分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34件)。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该文件是对2023年6月30日前由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现行有效的4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公布清理结果的决定。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3年11月17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11月17日。

七、术语释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三条之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6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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