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94-7/2023-2283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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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依据平湖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按市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局级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对2023年6月30日前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起草过程 9月上旬,我局组织相关科处室按照职能,对其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开展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废止、失效、修改、继续有效的意见建议。 9月中下旬,经核查修改补充后,汇总形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意见征集。 10月初,根据反馈意见,经过再次审核、与个别部门多次沟通完善后,起草了本通知。 10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主要内容 对《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意见》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对《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意见》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并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该文件是对2023年6月30日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现行有效的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公布清理结果的决定。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3年11月1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12月1日。 七、术语释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三条之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73-85825576。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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