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平湖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制定了《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平湖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区片划分

我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实行一个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二)区片综合地价

1、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2、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4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75万元/亩。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7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25万元/亩。

3、区片综合地价中,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中1.0万元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其余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的所需费用。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中0.75万元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其余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的所需费用。

三、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通知》明确自2023年12月6日施行,有效期3年。

四、注意事项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20〕5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或协议执行。原以《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20〕54号)文件为依据的相关政策文件按本次重新公布的文件执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0573-8582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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