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3-2296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3〕6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3-001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成文日期:
- 2023-12-06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平湖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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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划分 我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实行一个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另行计算。 (一)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4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7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中1.0万元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其余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的所需费用。 (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7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2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中0.75万元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其余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的所需费用。 (三)原以《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20〕54号)文件为依据的相关政策文件按本次重新公布的文件执行。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6日施行,有效期3年。《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20〕5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或协议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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