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孤寡老年人特殊关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孤寡老年人特殊关爱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孤寡老年人特殊关爱补助办法(试行)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孤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帮助解决孤寡老年人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巩固居家养老基础作用,以孤寡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养老服务的新机制、新途径、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孤寡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实现养老服务高效精准发展。

二、实施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常住在本市的60周岁及以上孤寡老年人,其中特困供养对象不纳入。

三、主要内容

(一)居家养老

1.配置智能看护设备。为有意愿的居家孤寡老年人配备有基本看护功能的智能设备,并纳入金平湖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实施24小时看护,对孤寡老年人突发异常情况实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为孤寡老年人居家安全保驾护航。

2.居家护理补贴。为居家养老的孤寡老年人提供居家护理补贴,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发放。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分别按每人每月200元、100元、50元的标准执行,其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自理孤寡老年人按部分不能自理标准执行。已享受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

3.家庭养老床位补助。80周岁及以上的居家孤寡老年人,自愿申请家庭养老床位的,按建床成本的30%且最高不超过1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他居家孤寡老年人,自愿申请建床的,按建床成本的20%且最高不超过8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后续运维费用由个人承担。

4.助餐补贴。为有助餐需求且生活自理能力为部分不能自理及以上的居家孤寡老年人,开展为老助餐配送餐服务,每人每餐由市财政补助配送费1元。

5.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村社区,对有助餐需求的孤寡老年人因地制宜出台助餐政策。

(二)机构养老

6.机构护理补贴。鼓励入住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孤寡老年人入住本市养老机构的,发放机构护理补贴,用于补助入住养老机构的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分别按每人每月500元、300元、100元的标准执行,其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自理孤寡老人按部分不能自理标准执行。已享受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进孤寡老年人特殊关爱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配足工作人员,落实服务机构,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措施落实、工作到位。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孤寡老年人特殊关爱各项补助政策,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行业监督检查,畅通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渠道。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使全市孤寡老年人都能全面了解、理解、支持此项工作,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服务,主动提出服务需求。要注重整合社会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浓厚氛围。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58号)中的第十条同时停止执行。

平政办发〔2023〕69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孤寡老年人特殊关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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