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3-23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23〕7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23-0013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新居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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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新居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新居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新居民量化积分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市新居民量化积分服务水平,推动我市新居民公平、有序、梯度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的意见》(嘉政办发〔201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3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权利义务对等、保障基本权益、积分梯度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平湖市行政市域(不包括乍浦镇)内居住、工作,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新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以及符合省内居住证和积分互认条件的新居民。 申请人家庭可参考量化积分指标赋分标准(详见附件),就高选择一名申请人参加量化积分申请,积分应用对象为量化积分申请家庭。 二、指标体系 (一)积分指标。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和县(市)个性指标组成,总分值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分值100分,县(市)个性指标分值200分。 1.省级共性指标。设“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5个指标,总分100分。省级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市互认。 2.县(市)个性指标。设“稳定就业”“稳定居住”“公积金缴纳”“投资纳税”“发明创造”“表彰荣誉”“公益慈善”“社会服务”“先锋引领”“卫生健康”“参与禁毒教育”“居住申报”12个指标,总分200分;设“守法诚信”1个扣分指标。个性指标得分仅限在平湖市居住的申请人应用,与嘉兴港区互认。 (二)积分规则。积分总分值为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和县(市)个性指标积分分值之和减去扣减指标积分分值(具体积分分值详见附件1、2)。 三、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 1.线上申请。持本人有效居住证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里新市民”应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线下申请。持本人有效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属镇街道量化积分受理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赋分 “系统自动评分”指标通过“浙里新市民”系统数据评分方式实现系统审核赋分;“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指标通过审核部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赋分,未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赋分要求的不予赋分;“人工核查评分”指标由审核部门(单位)通过系统核对、实地查看、举报核实等方式审核赋(扣)分。审核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三)查询复核 申请人对积分分值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1.线上查询。持本人有效居住证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里新市民”应用自助查询。 2.线下查询。持本人有效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属镇街道积分受理服务窗口查询。 (四)投诉举报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填写不实信息、提供不实证明材料和相关工作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行为,均可通过“浙里新市民”系统或专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四、积分应用 积分应用按照“一人参评、家庭应用”的原则实施,申请人家庭凭量化积分享有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办法由积分应用单位制定实施。 在保障申请人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整合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义务教育、新市民贷等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 五、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新居民量化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2.市政务数据办负责对“浙里新市民”系统提供通用技术支持,以及应用场景建设所需的数据资源及相关配套资源设施。 3.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红十字会、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量化指标的审核赋分、查询复核、监督管理和举报投诉受理等工作。 4.市教育局、市流动人口中心等单位负责做好义务教育、新市民贷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其他新增领域积分应用工作由相应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二)镇街道职责 各镇街道应设立量化积分受理服务窗口,并确定专人负责。做好积分指标的审核赋分、查询复核、监督管理和举报投诉受理等工作。 六、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应当对本人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二)审核部门(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对积分申请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他人个人隐私等行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2.平湖市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附件1 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附件2 平湖市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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