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调整城区道路部分车辆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7月24日0时起,对部分车辆在平湖市城区限行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措施

1、以平善大道、S202(金平湖大道)、前进大道(原南环路)、长胜路、平廊公路、稚川路、东方路、永兴路、新华路、平成路、城北路、福臻路、兴平路、环北二路包围形成的闭合性区域内(如下图所示蓝线内区域,均不包含上述道路),全天24小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禁止通行;每日7:00-24:00,低速货车、三轮机动车、专项作业车禁止通行;每日7:00-20:00,1吨(含)以上货车(轻型及以下新能源货车除外)禁止通行;每日7:00-9:00、16:00-18:00,冷藏车禁止通行。

2、以平善大道、S202(金平湖大道)、前进大道(原南环路)、长胜路、平廊公路、G525(乍兴公路)、独黎公路、新华路、平成路、城北路、福臻路、兴平路、环北二路包围形成的闭合性区域内(如下图所示红线内区域,均不包含上述道路),全天24小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禁止通行;每日7:00-24:00,低速货车、三轮机动车、专项作业车禁止通行;每日7:00-20:00,5吨(含)以上货车禁止通行;每日7:00-9:00、16:00-18:00,冷藏车禁止通行。

、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的车辆驾驶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保障措施

限行车辆确需在禁行时间驶入上述区域内的,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须通过“浙里办”APP“嘉兴市公安局通行证办理”功能、“安行平湖”微信公众号“电子通行证办理”功能,或者到当湖交警中队、钟埭交警中队申请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

四、其他

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平湖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调整城区道路部分车辆限行措施的通告》(平公通字〔2022〕60号)文件同时废止。


平湖市公安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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