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3-2253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23〕4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23-000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23-07-21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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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市城乡现代社区服务体系,提升社区治理水平,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1号)《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平委发〔2018〕30号)《“强社惠民”集成改革专项工作方案》(平委办发〔2022〕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社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因地制宜解决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政府支持、部门配合、资源共享、集成高效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快社区硬件建设,规范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建设、产权办理和使用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推进社区服务综合体建设。 二、总体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的城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城乡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场所,以及为居民提供公共便民服务的设施用房。 (三)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遵循“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能服务”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确保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产权明晰、空间集约、使用高效。 (四)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一般要按标准集中独立新建或配建,应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也可通过改建、扩建、购置、租赁、置换、调剂、划拨等盘活存量资源的方式配置。 三、规划管理 (一)市发改局应将城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现状布局、区位条件和功能定位等要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移交主体。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划条件及相关标准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同时邀请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属地镇街道参与方案评审,由属地镇街道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提出书面意见;审核通过并按要求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社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5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标准在社区中心或沿街位置独立集中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农村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一般不少于800平方米。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建设交付使用。开发建设项目按标准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不到200平方米的,原则上应通过货币置换、易地建设等形式进行配建,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予以明确。 (五)已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未达标的,在社区规划范围内新建项目时予以配套,打造功能集约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与医疗卫生、幼儿园、托育点、养老服务用房、电商、农贸市场、文体广场等设施就近相邻建设,在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工作用房应与物业用房、小区公共空间相邻,打造面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商业服务的综合体。 四、建设管理 (一)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配置在小区外围面向市政道路,不得配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或架空层;配置在二层的,应配套有宽度不小于3米的通道及独立出入口,直接连接市政道路或小区道路。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结构规整,采光通风合理,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配备独立的水、电、卫生、通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 (二)市建设局负责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图纸配建的建设单位,及时责令整改。 (三)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验收过程中邀请属地镇街道参加。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 (四)已投入使用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因各类建设需要征迁的,由属地镇街道统一协调,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在原社区范围内配建或购置。 五、产权管理 (一)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后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在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下,由建设单位根据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的移交主体,无偿移交属地镇街道统一管理,由社区居委会使用。 (二)市民政局应做好或指导属地镇街道做好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门牌编制工作,指导属地镇街道、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做好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接收主体和使用主体情况的登记工作。 (三)本办法实施后新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属地镇街道接收后,可由属地镇街道或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不动产权证,市财政局(国资监管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做好指导,建设单位应做好配合,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产权予以登记。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产权明晰的,由属地镇街道办理不动产权证;产权不明晰的,由属地镇街道负责调查取证和明晰产权后办理不动产权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监管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做好配合协同。建设单位尚未注销的,建设单位应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由属地镇街道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权证。 六、使用管理 (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要协同加强以社区居委会辖区为基本单元的完整社区“一站式综合服务”的建设使用指导。属地镇街道要发挥辖区统筹管理主体作用,推进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推动物理空间、工作力量、服务资源、信息数据融合。 (二)强化社区为民、便民、安民功能,按照“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使用效益最优化”原则,推行集中开放办公,将更大空间用于便民商业、党群活动、文明实践、协商议事、文体康养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确保60%以上建筑面积用于居民活动。 (三)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应切实根据居民需求,采取功能整合、一室多用、空间共享等方式扩展公共服务活动项目和内容,因地制宜提供预约服务、错时延时服务、节假日轮值服务等。鼓励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方式,提升综合服务设施利用效率。 (四)涉及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使用和调整的,由属地镇街道报备市民政局,同步做好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工作。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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