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建立健全平湖市老旧住宅小区提升改造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等要求,发挥小区业主主体作用,实现“小区基础设施完善、居住环境整洁、社区服务配套、管理机制长效、小区文化彰显、邻里关系和谐”目标。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流程规范》的通知(浙建城发〔2021〕51 号)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3年1月开始,由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向市府办报请立项通过后牵头起草工作。

2023年2月13日,向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水洞埭社区、白马堰社区、梅兰苑社区、西林寺社区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形式现场征求意见。

2023年3月24日,建设局、财政局、卫健局、综合执法局、文旅体局、分类办、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等单位召开意见征求会。

2023年4月10日,市府办、派驻第二纪检组、建设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文旅体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民政局、分类办、风貌办、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水洞埭社区、人大代表等单位召开意见征求会。

2023年6月14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2023年6月26日-7月4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3年6月29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023年7月17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3年8月2日,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分为“适用条件、内容及主体”、“改造资金”、“工作流程”三大部分。

(一)适用条件、内容及主体。适用条件:2005年9月1日前交付或按照《关于印发《平湖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建[2000]57号、平财综[2000]8号、平价[2000]32号)要求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享受过老旧小区改造的住宅小区;已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内容:道路改造及新增;停车位改造及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改造及新增;污水零直排设施建设;无障碍设施改造及新增;海绵设施建设;供水设施改造及新增;电气设施改造及新增(含汽车充电桩)等。主体:建设主体: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的建设主体为小区全体居民业主;管理主体: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主体: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联席会议。

(二)改造资金。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资金由市财政资金、镇(街道)资金、业主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额度用于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补助,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资金补助范围。项目竣工后根据工程结算(仅含建安费)审核报告金额按照资金比例一次性予以补助。属地镇(街道)承担老旧住宅小区预算审核、现场监理、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核等费用,并在项目竣工后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金额按照资金比例一次性予以补助。小区业委会可通过居民集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小区经营性公共收益、银行信贷等途径筹集改造资金,专项用于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方案设计、工程建设。

(三)工作流程。按照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审核、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补助资金拨付等流程操作。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

1.2005年9月1日前交付或按照《关于印发《平湖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建[2000]57号、平财综[2000]8号、平价[2000]32号)要求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享受过老旧小区改造的住宅小区;

2.已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3年8月18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9月18日。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62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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