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3-2262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23〕4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23-0008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23-08-18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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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平湖市老旧住宅小区提升改造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等要求,发挥小区业主主体作用,实现“小区基础设施完善、居住环境整洁、社区服务配套、管理机制长效、小区文化彰显、邻里关系和谐”目标,结合现有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造原则 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按照“居民自主、政府支持、协同推进”原则开展。 二、适用条件、内容及主体 (一)适用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 1.2005年9月1日前交付或按照《关于印发《平湖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建[2000]57号、平财综[2000]8号、平价[2000]32号)要求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享受过老旧小区改造的住宅小区; 2.已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 (二)改造内容 1.道路改造及新增;2.停车位改造及新增;3.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改造及新增;4.污水零直排设施建设;5.无障碍设施改造及新增;6.海绵设施建设;7.供水设施改造及新增;8.电气设施改造及新增(含汽车充电桩);9.天然气设施改造及新增;10.安防设施改造及新增;11.垃圾分类设施改造及新增;12.通信设施改造及新增;13.邮政快递设施改造及新增;14.景观风貌提升;15.公共文化设施改造及新增;16.房屋修缮;17.危险附属物、废弃物拆除(如废弃太阳能热水器、锈蚀围栏、烟道等);18.“一老一小”设施改造及新增;19.加装电梯;20.绿色技术改造;21.其他改造。 以上改造内容中,第4项为必选改造项目,未选或未经该改造项目的老旧住宅小区不得享受本办法补助;第3、16、17、18、19项为优先改造项目;其他项目为自选项目,由小区业主根据需要选择项目实施改造。 (三)改造主体 1.建设主体: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的建设主体为小区全体居民业主,由小区业委会负责日常工作,开展意见征求、工程设计、预算编制、资金筹集、项目实施等工作。经业主大会同意,小区业委会可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项目委托小区物业公司等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实施全过程代建。 2.管理主体: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的管理主体为属地镇(街道)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指导建设主体同步实施工程设计、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负责实施项目评审、预算审核、项目报批、现场监理、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核等工作。 3.审核主体: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的审核主体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建设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共同组成,开展项目审核、资金拨付、政策协调等工作。 三、改造资金 (一)资金来源 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资金由市财政资金、镇(街道)资金、业主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 1.市财政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额度用于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补助,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资金补助范围。项目竣工后根据工程结算(仅含建安费,下同)审核报告金额按照资金比例一次性予以补助。 2.镇(街道)财政资金。属地镇(街道)承担老旧住宅小区预算审核、现场监理、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核等费用。并在项目竣工后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金额按照资金比例一次性予以补助。 3.业主自筹。小区业委会可通过居民集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小区经营性公共收益、银行信贷等途径筹集改造资金,专项用于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程设计、工程建设。 4.其他资金。鼓励通过个人捐款、企业赞助等渠道筹措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程设计、工程建设。 (二)财政资金补助 市、镇(街道)财政资金对老旧住宅改造按照改造内容实施分类补助,主要分类如下: 1.本办法改造内容第1、2、15、16、17、18项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按照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金额的49%予以补助,其中当湖街道按照市财政资金80%、镇(街道)财政资金20%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他镇(街道)按照市财政资金50%、镇(街道)财政资金50%的比例分别承担; 2.本办法改造内容第4、5、7、8、9、11、13、19项参照现有补助政策,不纳入本办法补助; 3.其余部分项目资金以业主自筹及其他资金为主。 (三)资金监督 1.小区业委会应就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单独设立对公账户,专账核算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相关费用,并定期对资金往来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3.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资金不得用于改造项目以外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4.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纪律,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四、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 1.意愿征求。小区业委会组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申请表》(附件 1)。 2.改造准备。小区业委会在所属镇(街道)的指导下开展改造工程设计、预算编制、资金筹集等准备工作。 3.项目申报。由业主委员会向所属镇(街道)提出申请,改造方案、预算、资金筹集方案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二)项目初审 镇(街道)对待改造老旧住宅小区的改造设计方案、基本条件、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对待改造小区预算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的待改造老旧住宅小区由镇(街道)向联席会议申报。 (三)项目审核 1.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对镇(街道)提交改造设计方案、基本条件、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复核。 2.资金审核。联席会议根据镇(街道)提交的预算审核报告和资金筹集方案进行审核,满足资金改造需求的小区列入改造计划。 3.资金到位审核。联席会议对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到位合计达到预算30%以上时予以批准实施。 (四)项目实施 1.项目公示。小区业委会应将通过审核的改造设计方案、资金筹集方案、拟委托的代建单位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居民修改意见由小区业委会决定是否采纳。 2.项目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项目可不按政府投资项目程序执行,由小区业委会或代建单位自行组织项目实施,但应接受镇(街道)委托的现场监理、跟踪审计单位监管。监理通知书、监理日志、审计签证单等日常项目管理文件复印件应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五)项目验收 1.竣工验收。由镇(街道)和建设主体组织参建主体实施验收工作,涉及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单位的应同步邀请。 2.结算审核。由镇(街道)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3.资料移交。建设主体应将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审核、工程建设资料整理完整,并在所属镇(街道)存档。 4.设施移交。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完成后,相关新改建设施纳入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内。 (六)补助资金拨付 1.补助申请。本办法内涉及的补助由镇(街道)向联席会议提交申请,申请中应包含竣工验收单、结算审核报告等内容,其中结算审核报告应就本办法补助范围内的资金情况进行明确。 2.补助审核。由联席会议以小区为单位对补助金额进行审核,补助额度不得超预算额度,并出具书面纪要。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联席会议决定按照本办法改造资金来源的要求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镇(街道),镇(街道)配套资金后向小区业委会拨付补助资金。 五、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8日起实施,文件有效期为三年。相关补助政策如有新规定,以最新文件为准。 附件:1.平湖市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申请表 2.平湖市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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