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省、嘉兴市关于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牢把握我市人口发展形势和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每位老年人享受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幸福康养生活。

(二)主要任务。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老年人均能够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平湖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详见附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责任单位:“浙里康养 <老有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镇街道)

2.加强老年人基本情况分析。动态掌握老年人基本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供需高效衔接。依托“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以及困难家庭老年人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型保障,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执行全市统一的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制度,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每年免费评估一次。(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老有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镇街道)

3.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逐步调整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投入。优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面向所有平湖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精准发放高龄津贴,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每人每月6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建立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老有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镇街道)

(二)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4.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2023年完成平湖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并将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加强与“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衔接。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责任单位: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街道)

5.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建。鼓励以社区为单元统筹若干个居住小区的配建指标,就近就便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按“四同步”的要求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一交付镇(街道)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达标的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改造补建、政府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予以解决。因地制宜设置“养老驿站”等家门口的养老服务站点。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应当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责任单位:发改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

6.推进医养康养结合。探索医养结合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积极发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在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服务点,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向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到2025年,镇(街道)康养联合体实现全覆盖,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以上,每万老年人配有认知障碍照护床位20张以上。(责任单位: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残联,各镇街道)

(三)增强机构养老供给能力

7.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发改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国资委,各镇街道)

8.促进民营养老机构有序发展。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推进“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推广“长者码”“床位码”应用,实现床位智能管理和精准补助。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继续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保费,省级财政和市财政分别补助三分之一,对营利性机构保费减半补助。(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

(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9.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提质。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定期开展等级评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行精准补助。发挥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用,完善长效运营机制,在提供生活照料的基础上,加快文化养老、精神慰藉等功能培育。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重点人群签约率和有效服务率。丰富为老助餐形式,老年人助餐配送餐服务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

10.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相融合,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上门居家服务。各镇街道可划分片区,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机构,分区域连锁运行。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殊性,可适当延长服务合同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各镇街道)

11.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力度。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大力推进社区和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改造。继续推动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做到应改尽改,并逐步向符合条件的社会老年人拓展。采取政府补贴、家庭自付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持续推进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深化“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残联,各镇街道)

(五)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聚焦重点群体

12.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推进待遇扩面。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或入住养老机构,按照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加强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补贴。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各镇街道)

13.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深入开展困难群众“共富十助”专项行动,推动困难老年人“幸福助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家庭纳入低保、低边、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探访关爱机制,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各镇街道)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4.提升养老护理专业水平。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到2025年,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7人以上,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证养老护理员中持救护员证不低于70%。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责任单位:民政局、人力社保局、红十字会,各镇街道)

15.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标准。全面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高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给予入职奖补。(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各镇街道)

16.积极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成立社区治理学院,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着力打造“平舞阿姨”等具有平湖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有效形成“专职社区工作者(专职网格员)+平舞阿姨+社区志愿者”的组团服务机制。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探索建立互助养老模式。积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在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民政局,各镇街道)

(七)提高养老服务智能化水平

17.拓展智慧养老应用场景。推进“浙里康养”“浙里长护在线”等数字化应用场景落地应用。2025年,智慧养老平台继续保持实体化运行,建成2家以上智慧养老院,所有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智能服务终端,并逐步向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延伸。推进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结合的老年学堂。(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老有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镇街道)

18.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等技术,增强养老服务效能,降低老年人使用难度。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责任单位:市“浙里康养(老有康养)”专班成员单位,各镇街道)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浙里康养”,强化各镇街道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主体责任,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引领作用,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满意度测评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三)加强氛围营造。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平湖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平湖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  象

服务项目

服 务 内 容

服务类型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物质帮助

2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物质帮助

老年人

3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服务

4

社区居家照料

服务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照护服务

5

法律服务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80周岁以上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的减半收费。

关爱服务

*6

老年教育服务

加强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老年学校(学堂)建设,推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

关爱服务

*7

城市公共交通

费用减免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60周岁至69周岁的减半收费,70周岁及以上免费。

物质帮助

*8

景区旅游服务

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免费游览本市范围内的公园、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国有景区免首道门票。

关爱服务

*9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为户籍老年人购买1份意外伤害保险。

物质帮助

80周岁

以上老年人

10

高龄津贴

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物质帮助

经济困难的

老年人

11

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12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照护服务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3

护理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14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照护服务

*15

长期护理

保险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保险护理服务。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16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

特困老年人

17

分散供养

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18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特殊困难

老年人

19

探访服务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关爱服务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20

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服务

经认定符合

条件的残疾

老年人

2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

老年人

22

社会救助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滞留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给予落户安置。

物质帮助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23

机构养老

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照护服务

24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关爱服务

25

供养保障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落实供养保障。

照护服务

子女为嘉兴

户籍的外地

老年人

26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关爱服务

说明:标*号的为平湖市增加项目。


平政办发〔2023〕53号【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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