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36877243/2023-2272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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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的方针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及时公布继续有效、适时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平湖市农业农村局对2023年6月30日前印发的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8月10日制定下发《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按照“谁发布谁组织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科室对2023年6月30日前由局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清理。2023年8月11日至8月17日,由起草科室负责组织清理。同一文件由多个科室共同实施的,由牵头科室负责清理并征求其他实施科室意见。同时,对每一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提出继续有效、适时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建议。 2023年8月18日至8月23日,平湖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对科室上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及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复查,并逐一开展审核。 2023年8月24日至9月4日,将《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3年9月5日,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通过。 2023年9月6日,向市司法局提请登记备案,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报请局班子会议通过后正式发文。 四、主要内容 此次全面清理共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21件,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适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 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义务等;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替; 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5.议事协调机构、政府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作为对外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其他依法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适时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该文件是对2023年6月30日前由平湖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公布清理结果的决定。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3年9月11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9月11日。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故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文件自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即公布之日),不再预留30天实施准备期。 七、术语释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3-8501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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