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对2023年6月30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本次全面清理结果进行公开。

二、主要内容说明

此次全面清理共涉行政规范性文件390件,内容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决定继续有效(含部分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76件。

第二部分: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2〕39 号),修改后继续有效。

第三部分:拟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0件。

第四部分:因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有效期届满等原因,废止或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83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施行日期

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0573-8582961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