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5〕6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明确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

设立平湖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向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

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定向捐赠等渠道筹集。将市疾病应急救助补助专项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参照本市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市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基金纳入平湖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鼓励社会各界定向捐赠,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坚持公开、透明、专业、规范原则,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四)基金监管

由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基金专项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事项,监管专项基金运行。

市卫生健康局定期将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项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范围、支付程序与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一)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

(二)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支付程序

1.救助申报。医疗费用应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2.身份认定。110接警病人,直接由公安部门确认身份;无人陪同病人由医院报警后,再由公安部门确认身份。对特殊病人,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公安、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3.资金核报。市卫生健康局受理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后,对提交的申请进行稽核初审,形成稽核初审报告材料,然后会同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医保局、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席审核小组,定期对疾病应急救助案例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按复审确认的金额纳入疾病救助基金补助。

4.资金拨付。市卫生健康局在接到联席审核小组复审同意的资金核报材料和复审意见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补助资金申请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5.资金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卫生机构拨付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四)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定为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不含嘉兴港区)。

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市公安局: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局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

2.市民政局: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局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是否为本市低收入家庭(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鉴别工作。

3.市财政局:合理安排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算,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

4.市卫生健康局: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负责受理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请;对医疗卫生机构在救助对象、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资金追偿等方面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材料;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审核并确认补助金额;负责救助基金申请受理、核查与拨付等工作;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同级财政报送预决算报告。

5.市医保局: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救助。

6.市慈善总会:负责接收社会定向捐赠款项,专户专项进行核算。

(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当尽快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依法、及时追偿治疗费用。

3.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等申请救治费用。

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

6.建立急救费用跨科室转移机制,确保急重危伤患者由急诊转入住院部时,急救费用随病人同步转移,住院费用与急救费用同步催缴。

7.医疗卫生机构与交警、工伤等部门,建立沟通衔接机制,确保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生的急救费用,由规定渠道承担。

五、疾病应急救助的组织实施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市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政策研究和推动落实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体系,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让有需要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治。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24日起施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发〔2024〕6号【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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