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5〕6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明确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平湖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2.《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

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5〕59号);

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5〕65号)

二、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三点,包括专项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范围、支付程序与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1.《实施意见》明确了基金筹集,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定向捐赠等渠道筹集。

2.《实施意见》明确了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

3.《实施意见》明确了支付范围,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4.《实施意见》明确了资金核报,由市卫生健康局受理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后,对提交的申请进行稽核初审,形成稽核初审报告材料,然后会同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医保局、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席审核小组,定期对疾病应急救助案例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按复审确认的金额纳入疾病救助基金补助。

5.《实施意见》明确了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定为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不含嘉兴港区)。

6.《实施意见》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职责。

三、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24日起施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0573-8917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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