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平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自《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平政发〔2023〕58号)、《平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平政发〔2023〕59号)发布以来,针对两个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拟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和调整。

二、制定依据

《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平政发〔2023〕58号)

《平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平政发〔2023〕59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7月8日开始由市经信局根据市领导意见,起草该补充意见。2024年7月10日至7月15日向8个镇街道、开发区,市发改局、自规局、环保局、应急局、建设局、财政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收到意见5条,采纳1条,不采纳4条(详见征求意见反馈采纳情况)。

2024年7月10日至7月19日将文件征求意见稿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7月11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没有意见。

2024年7月19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以市政府名义发文。

2024年7月19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4年8月22日经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1、明确了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相关事项;

2、要求入驻园区的项目,须办理二次装修消防备案手续。

3、民营园区达到条件的自持比例可下调至20%。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经批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园、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国有工业标准厂房。

六、新旧政策对比

旧条款:本意见出台后批准建设的园区自持比例不得低于40%,本意见出台前已批准建设的园区自持比例不得低于50%,园区通过省“五星级”小微企业园认定或连续三年制造业亩均税收达到60万元以上的,自持比例可下调至30%。

新条款:经批准建设的民营小微企业园自持比例不得低于40%,通过省“五星级”小微企业园认定或连续三年制造业亩均税收达到60万元以上的,自持比例可下调至20%(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相关自持比例要求的,以出让合同为准)。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573-8506044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