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4-2357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4〕2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4-000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10-17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平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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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平政发〔2023〕58号)、《平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平政发〔2023〕59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平政发〔2023〕58号)第四条第4款“对于分割后的工业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明确如下: 1.首次申请分割登记的标准厂房,以幢为单位进行分割(政府安置类项目除外)。 2.首次分割登记后,如项目确有转让需求的,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的可进行再次分割。 3.入驻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的项目,装修过程中如涉及隔墙、防烟、防火等改变厂房内部结构的,或者改变厂房使用等级的,必须办理二次装修消防报备手续;属于施工许可办理范畴的项目同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平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平政发〔2023〕59号)第二条“基本要求”的第9款修改为:“经批准建设的民营小微企业园自持比例不得低于40%;通过省“四星级”小微企业园认定或连续三年制造业亩均税收达到全市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平均水平的,自持比例可下调至30%;通过省“五星级”小微企业园认定或连续三年制造业亩均税收达到全市规上工业亩均税收120%的,自持比例可下调至20%。以上自持比例要求如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相关要求的,以出让合同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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