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全国各地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其他省市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引发的火灾教训惨痛。反观我市,住宅小区内业主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为避免车辆日晒雨淋,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楼道内,高层住宅甚至进电梯上楼;为方便充电,从窗户直接拉线进行飞线充电等行为相当普遍。仅靠物业巡查提醒和执法部门劝导、处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违规充停问题,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建设迫在眉睫。新建和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集场所,不仅能从源头上解决群众电动车无处停放、无处充电的问题,而且有利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充停和统一管理,能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率。即使因劣质电池导致爆炸等灾害事故发生也能避免堵塞逃生通道,减少人员伤亡。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建设工作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建设工程由谁来推进实施、建设资金由谁来承担、审批流程、建设标准不明确等问题的制约,造成项目推进缓慢,甚至搁置,或者即使完成了建设仍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为解决这些现状,加快推进我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建设,解决电动自行车充停难的民生问题,出台《平湖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实施意见》刻不容缓。《意见》针对实施主体、建设标准、建设流程、资金筹措等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我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建设工作有据可循,有制可依。

二、制定依据

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20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嘉兴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嘉安委〔2024〕5号)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4年3月开始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市建设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向市府办报请立项通过后牵头起草工作。

2024年4月9日,市消防救援大队与市建设局协商一致,形成《平湖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4年4月19日,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建投集团等6个部门和8个镇街道召开座谈会进行讨论;2024年5月22日,向6个部门和8个镇街道书面征求意见,收到2条意见,采纳2条;2024年8月13日,在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会议上再次对《平湖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2024年8月30日,大队再次向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建投集团、供电公司等7个部门(单位)和8个镇街道书面征求意见,收到1条意见,不采纳意见1条,理由: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第五点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的工作要求,为避免出现不采用电网直接供电情况而造成由于转供推高充电成本的情况,不予采纳此条建议。

2024年9月4日-9月13日将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4年9月13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无意见。

2024年9月13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4年10月18日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建设的实施主体、建设标准、建设流程、资金筹措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实施主体

已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委会作为实施主体,未成立业委会的可由所在村(社区)作为实施主体,业委会(村<社区>)可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的建设。

(二)建设标准

按照《平湖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指导意见》(详见附件1)建设实施。

(三)建设流程

1.明确选址地点。由市建设局、消防救援局共同指导,镇街道具体负责,村(社区)充分发挥三方协同作用会同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实地踏勘、走访调查等形式开展排摸,2024年9月20日前初步确定各小区拟新建(改建)充停场所的位置、数量和规模。完成排摸后,各村(社区)以小区为单位上报所在镇街道,镇街道汇总报送市建设局和消防救援局。各实施主体应在镇街道的指导下,于2024年9月30日前正式确定小区新建(改建)的具体方案和进度计划,在小区公告栏进行公示。

2.优化工作流程。属地村(社区)应充分发挥三方协同作用,合理布局点位,做好公示公告,同时强化隐患排摸,积极化解建设中的矛盾纠纷。因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建设而增加的建筑密度和建筑规模、减少的绿地率等均不计入该地块经济技术指标。

(四)资金筹措

1.出资方式。各住宅小区由实施主体作为出资单位。充停场所建成并核实通过后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新建室外充停场所,按照停车棚投影面积奖励100元/㎡,投影面积超过单位停车面积2.0㎡/辆的按照2.0㎡/辆测算;改建架空层充停场所,按照改建架空层测绘面积奖励20元/㎡;改建地下/半地下充停场所,单个场所面积250㎡以下(含)的奖励1000元/处,250㎡以上(不含)的奖励1500元/处。

2.资金来源。由各实施主体承担的建设资金可依法使用小区公共收益资金或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政府鼓励,多方筹资”的原则,2000年后镇街道、市建投集团建设的征迁安置小区由镇街道、市建投集团承担奖励资金,其他各时期建设的各类住宅小区新建室外充停场所由各镇街道承担奖励资金;改建充停场所(包括架空层和地下/半地下)当湖街道按照市财政资金80%、街道财政资金20%的比例分别承担奖励资金,其余镇街道按照市财政资金50%、镇街道财政资金50%的比例分别承担奖励资金。市财政(预算指标安排在建设局)承担的奖励资金在2025年度预算中集中安排,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至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发放至实施主体;镇街道、市建投集团承担的奖励资金应同期配发给实施主体。具体奖励资金发放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3.奖励区间范围。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通过竣工核实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充停场所。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实施意见》的适用对象为:住宅小区新建(改建)充停场所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为: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通过竣工核实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充停场所。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4年11月13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12月13日,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消防救援局

联系电话:0573-85637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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