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工作,着力解决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充电设施不足问题,进一步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风险,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4〕2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主体

已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委会作为实施主体,未成立业委会的可由所在村(社区)作为实施主体,业委会(村<社区>)可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的建设。

鼓励各实施主体引入市场化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服务机构参与集中充停场所建设,建设完成后各实施主体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日常运维管理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各实施主体确定日常运维管理方案。

二、建设标准

按照《平湖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指导意见》(详见附件1)建设实施。

三、建设流程

(一)明确选址地点。由市建设局、消防救援局共同指导,镇街道具体负责,村(社区)充分发挥三方协同作用会同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实地踏勘、走访调查等形式开展排摸,2024年9月20日前初步确定各小区拟新建(改建)充停场所的位置、数量和规模。完成排摸后,各村(社区)以小区为单位上报所在镇街道,镇街道汇总报送市建设局和消防救援局。各实施主体应在镇街道的指导下,于2024年9月30日前正式确定小区新建(改建)的具体方案和进度计划,在小区公告栏进行公示。

(二)优化工作流程。属地村(社区)应充分发挥三方协同作用,合理布局点位,做好公示公告,并强化隐患排摸,积极化解建设中的矛盾纠纷。因集中充停场所建设而增加的建筑密度和建筑规模、减少的绿地率等均不计入该地块经济技术指标。

四、资金筹措

(一)出资方式。各住宅小区由实施主体作为出资单位。为加快推进充停场所的新建(改建)工作,充停场所建成并核实通过后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新建室外充停场所,按照停车棚投影面积奖励100元/㎡,投影面积超过单位停车面积2.0㎡/辆的按照2.0㎡/辆测算;改建架空层充停场所,按照改建架空层测绘面积奖励20元/㎡;改建地下/半地下充停场所,单个场所面积250㎡以下(含)的奖励1000元/处,250㎡以上(不含)的奖励1500元/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充停场所的新建(改建),不得挪作他用。各方应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参建企业适度让利,共同推动建设工作更快落地。

(二)资金来源。由各实施主体承担的建设资金可依法使用小区公共收益资金或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局应将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所需资金纳入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范围。按照“政府鼓励、多方筹资”的原则,2000年后镇街道、市建投集团建设的征迁安置小区由镇街道、市建投集团承担奖励资金,其他各时期建设的各类住宅小区新建室外充停场所由各镇街道承担奖励资金;改建充停场所(包括架空层和地下/半地下)当湖街道按照市财政资金80%、街道财政资金20%的比例分别承担奖励资金,其余镇街道按照市财政资金50%、镇街道财政资金50%的比例分别承担奖励资金。市财政(预算指标安排在建设局)承担的奖励资金在2025年度预算中集中安排,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至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发放至实施主体;镇街道、市建投集团承担的奖励资金应同期配发至实施主体。具体奖励资金发放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三)奖励区间范围。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通过竣工核实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充停场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建设局、消防救援局共同指导,各镇街道根据村(社区)上报和实施主体意见制定辖区内住宅小区集中充停场所的新建(改建)计划,可分批次进行,以点带面推进工作开展。各镇街道应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同一小区建议同时开工,最大限度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加强指导监督。市消防救援局应对各镇街道的消防管理部门做好充停场所建设标准的培训,各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充停场所建设期间应做好巡查和指导,确保规范建设。新建(改建)充停场所竣工后,由实施主体牵头发起,组织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村(社区)的见证下以小区为单位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后方可正式启用并启动支付程序。

(三)加强文明施工。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新建(改建)充停场所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特别是在新建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建筑规模、建筑密度和占道占绿等情况。各镇街道要加大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最大限度取得群众对建设充停场所的理解支持,及时化解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舆情。

(四)加强统筹推进。其他住宅(城中村、自建房集中区域)由各镇街道按照充电位和停车位比例不少于1:3的要求,统筹推进室外充停场所建设。公共开放区域(商业区、公园、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建设主体的自行建设,无建设主体的由属地镇街道统筹建设。

本意见自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附件:1.平湖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指导意见

            2.平湖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竣工核实表

附件1

湖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指导意见

1.新建项目(室外充停场所)

1.1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宜为敞开式布置,并设置防水措施,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0m,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单排充停位长度大于15m的,每15m应当设置防火隔离。

1.2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并按照单个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30辆以下(含)的配备不少于4具ABE类型建筑灭火器(单具规格不小于5㎏)或水基型水雾灭火器(单具规格不小于6L),停放30辆以上的场所配备不少于6具。

1.3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应设置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的充电设施,采用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设置总开关电器,配电箱、充电线路及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并安装电气线路漏电保护装置。

1.4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应配设监控管理系统,安装24h可视监控系统,具备储存、查询、回放等功能,并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夜间有专人值守的场所显示,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改建项目(室内附建式充停场所)

2.1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与主体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单排充停位长度大于15m的,每15m应当设置防火隔离。

2.2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设在建筑内时,参照原有建筑已设自动消防设施的情形相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室内消火栓、防排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系统;设在敞开式架空层时,应设自动喷淋、室内消火栓等系统,配置ABE类型建筑灭火器或水基型水雾灭火器,并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2.3原有建筑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设在建筑内部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安装位置应便于取用,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长度宜为30m,应满足任何部位至少1支喷枪保护的要求,喷枪应具备水喷雾功能。

2.4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应设置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的充电设施,采用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设置总开关电器,配电箱、充电线路及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并安装电气线路漏电保护装置。

2.5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应配设监控管理系统,安装24h可视监控系统,具备储存、查询、回放等功能,并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夜间有专人值守的场所显示,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技术导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平湖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竣工核实表

 镇(街道)村(社区) 小区

一、新建场所(室外充停场所)

建设总点位(处),总面积(㎡),停车位总数 (个),充电口总数(个)。

单个停车位垂直式横向宽度0.8米,斜列式横向宽度0.6米。

二、改建场所(室内附建式充停场所)

1.改建架空层充停场所:建设总点位(处),总面积(㎡),停车位总数(个),充电口总数 (个)。

2.改建地下/半地下充停场所:250㎡(含)以下(处),250㎡(不含)以上(处),停车位总数 (个),充电口总数 (个)。

三、核实结论

上述充停场所已按照《平湖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指导意见》完成建设

四、核实单位(签名盖章)

实施主体:               物业服务企业:

施工单位:               见证方(村<社区>):

核实日期:    年   月   日

平政办发〔2024〕51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停场所新建(改建)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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