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4-2376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商办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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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商办类项目是楼宇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为更好发展我市楼宇经济,打造“空中园区”,新出让商办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公告须知中载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项目业态、自持比例、分割销售(转让)条件等内容,商办管理办法不作统一限制。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是对《关于加强商办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平政办发〔2020〕66号)文件的修改。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4年2月开始由发改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 2024年2月28日,邀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城投集团、当湖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2024年8月27日,再次书面征求8个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投集团意见,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意见,建议修改为“对允许分割销售的新建商办项目、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项目,项目业主持有的不可分割地上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后经沟通后,仍采用原表述。 2024年9月5日-9月14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9月30日完成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性审查,并根据市场监管局的审查意见对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2024年10月9日完成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司法局的审查意见对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2024年11月5日经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对《关于加强商办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平政办发〔2020〕66号)部分内容做修改,主要内容为: 对文件中第二部分第一条中“对新建商办项目,鼓励整体自持,对整体自持项目优先供地。对允许分割销售的新建商办项目,项目业主持有的不可分割地上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修改为“对新建商办项目,鼓励整体自持。对允许分割销售的新建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项目,项目业主持有的不可分割地上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 对文件中第二部分第二条中“对新建商办项目特别是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由项目所属镇街道提出评价申请,经平湖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引进评价领导小组评价通过,根据评价意见设置土地出让、规划设计等项目相关指标。”修改为“对新建商办项目,由项目所属镇街道提出申请,在设置土地出让、规划设计等条件中加以明确。” 对文件中第三部分第四条中“各镇街道要对已运营的商办项目定期排摸梳理分析,按照行业类别、经营情况等分类施策。对以不可分割产权为主、运营正常、市场前景良好的,要予以扶持,促进其做强做优。”修改为“各镇街道要对已运营的商办项目定期排摸梳理分析,按照行业类别、经营情况等分类施策。对运营正常、市场前景良好的,要促进其做强做优。”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平湖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商办项目。 六、新旧政策对比 对新建商办项目,鼓励整体自持,但自持比例本办法不作明确规定,对允许分割销售的新建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项目,项目业主持有的不可分割地上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4年12月17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1月16日。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发改局 联系电话:0573-85060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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