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商办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关于加强商办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平政办发〔2020〕66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二部分第一条中“对新建商办项目,鼓励整体自持,对整体自持项目优先供地。对允许分割销售的新建商办项目,项目业主持有的不可分割地上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修改为“对新建商办项目,鼓励整体自持。对允许分割销售的新建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项目,项目业主持有的不可分割地上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

第二部分第二条中“对新建商办项目特别是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由项目所属镇街道提出评价申请,经平湖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引进评价领导小组评价通过,根据评价意见设置土地出让、规划设计等项目相关指标。”修改为“对新建商办项目,由项目所属镇街道提出申请,在设置土地出让、规划设计等条件中加以明确。”

第三部分第四条中“各镇街道要对已运营的商办项目定期排摸梳理分析,按照行业类别、经营情况等分类施策。对以不可分割产权为主、运营正常、市场前景良好的,要予以扶持,促进其做强做优。”修改为“各镇街道要对已运营的商办项目定期排摸梳理分析,按照行业类别、经营情况等分类施策。对运营正常、市场前景良好的,要促进其做强做优。”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6日起施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发〔2024〕59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商办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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