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4-2378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4〕3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4-001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平湖市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运维和报废全流程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划与建设 (一)排水设施规划 1.规划流程。全市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市排水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实施。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排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规划实施。城市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应当按照市排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因历史原因造成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不合理、不完善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计划逐步组织改造,具体改造工作可委托专门部门(单位)实施。 3.规划评估。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市排水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需要对市排水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修订。 (二)排水设施建设 1.建设原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充分发挥建筑物、道路、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缓释和再利用等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与房屋、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房屋、道路等主体工程进行改造的,应当将排水设施纳入主体工程改造计划,与房屋、道路等工程同步进行改造;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 2.建设要求。住宅小区有商业配套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商业用房与住宅小区分别独立设置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不应通过小区内部管网排放,其中商业用房应同步规划配建预处理设施,强化污水源头管控;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排水应接入污水系统,阳台空间内不宜设置雨水、冷凝水立管,管道设置位置应便于连接;新建住宅小区商业配套污水管网,其污水总管在接入市政管网前应设置格栅井和排水流量计量装置;在工业生产区域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不得与雨水管网混接,有条件的,不得与其他污水管网混接。 3.建设审批。建设项目需要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该建设项目的排水条件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需办理排水许可证的项目予以告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排水许可证,并向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办理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手续。 4.项目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做好对接,查明项目建设范围内排水管网的相关情况。 5.项目实施。排水管网施工结束覆土完成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规范开展闭水试验或试压试验,宜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并通知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参加,合格的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对竣工验收的排水管网进行抽检。 6.项目验收。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7.竣工备案。市政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排水管网档案资料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建设项目配套的,应与房屋、道路等主体工程档案资料同步备案。并将排水管网测绘电子数据报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录入地下管网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及有关部门建立排水管理信息系统。 (三)排水设施移交 1.已建、新建排水设施移交参照《平湖市排水设施运维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十五条、十六条规定执行。 2.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竣工决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资产接收、登记、入账等工作。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的市政排水设施,参照前款规定进行登记、入账等工作,在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或者项目终止后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排水设施报废 经属地或权属单位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备,应当报废的排水管网,由相关责任主体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应当采取封填、灌浆等安全处置措施;并将报废的排水管网埋深、管径、平面位置图等相关资料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排水主管部门。 二、排水与监测 (一)一般排水管理 1.基本要求。从事工程建设、餐饮、汽车美容(含洗车)业、医疗诊所、加油、农贸、美容美发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沉淀、油水分离、隔油、消毒、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管理原则。上述排水户向建筑小区排放生产经营污废水的,应书面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管理单位同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加强上述排水户的排水管理。 3.排放告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对餐饮、汽车美容(含洗车)业、医疗诊所等行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时,应当就办理排水许可一并告知。 (二)工业废水管理 1.基本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园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工业废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及处理设施,并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业废水接驳口,确保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排入排水设施。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将工业废水接入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公开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2.管理原则。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水户需要同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生态环境和排水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生态环境和排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同步审批相关事项。生态环境和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废水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3.排放评估。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对工业废水的排放情况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染物不能被市政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三)超基数计量收费 实施区域污水处理超基数计量收费机制,根据行政区划内的污水二级管网与污水一级主管网分界点的流量计数总数超过区域已计收污水基数部分水量,结合水质浓度计收污水处理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排水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在其行政区划内的城镇污水一、二管网主要接驳处明确输水分界点,在必要分界点布设流量计、水质监测设备。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三、维护与管理 (一)运维管理职责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排查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抢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2.制定、实施服务质量指标体系、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3.采集和更新排水设施地理信息、排水户等基础信息,完整、准确记录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4.指导排水户接驳排水管网,监督排水户的排水行为。 5.其他需向排水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运维管理要求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工作要求: 1.应当向社会公示本单位运行管理责任范围、责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排水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发现危及排水设施行为或者违法排水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排水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其他运维管理单位工作要求: 1.环卫清扫保洁企业和绿化修剪企业不得将树叶、泥沙或者其他废弃物扫入雨水口;在汛期应当加强对设置于道路上的雨水口周边的清理、清扫、清运。 2.建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小区红线范围内排水管网、检查井、井盖、雨水口、化粪池等设施的日常巡查记录,定期疏通管道并做好台账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3.建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发现违法接驳、违法排水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三)污泥处置 1.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理排水管道、泵站和检查井的通沟污泥(指因重力沉降、附着、截留等原因沉积下来形成的污泥),并安全处理处置通沟污泥。 2.污泥运输车辆、船只等应当密闭并符合防渗漏、防遗撒标准。长距离运输污泥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脱水处理。 (四)应急处置 1.因市政排水设施应急抢修,需要将污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方案,征得生态环境和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影响,并向社会公告。 2.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网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操作前与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商定具体实施方案,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商定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操作,并接受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监督。 四、部门职责及考核 (一)部门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排水活动的监督管理,统筹组织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验收和报废。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气象、水务集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除水务集团按权属建设的污水一、二级管网和建投集团建设的雨水管网外)市政排水设施建设、改造、运维和报废;统筹组织建筑小区排水设施报废工作;设施建设、改造和运维工作可委托水务集团或其他专业单位。 水务集团:负责对平湖市独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其自有产权或受委托排水设施的建设及运维工作;作为本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承担本办法中涉及的相应职责。 (二)监督考核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管网畅通、水污染物削减情况作为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质量的重要考核指标。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前两款规定,对其区域内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8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农村生活污水可参照此办法管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