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4-2372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4-12-06
《平湖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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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促进平湖市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平湖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 4.《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调整〈嘉兴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4〕3号)。 三、起草过程 文件自2024年5月开始由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对QFLP修订版相关内容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 2024年7月15日,起草了《平湖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2024年7月23日-7月30日向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收到0条意见。 2024年7月31日-8月8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0条意见。 2024年8月13日,提交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2024年8月13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4年10月17日,再次提交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 2024年10月28日,由金融发展中心金融稳定科开展合法性审查,未提出修改意见。 2024年10月30日,提交财政局、司法局和市府办审核签字,最终形成了《平湖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修订版)》(送审稿)。 2024年11月5日经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平湖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修订版)》共三十条,其中: (一)试点条件 主要明确试点企业包括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并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对以下条目做详细解读: 1.明确申请设立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实缴货币资金需满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以及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等需要满足的条件。 2.明确试点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0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3.明确试点基金有限合伙人需满足的条件:其中,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试点运作 明确试点企业申请材料、业务范围、申请流程和规范运营等方面的内容,对以下条目做详细解读: 1.申请试点企业应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对试点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报金融发展中心。 2.明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需在出具同意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到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填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等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 3.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起12个月内,在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未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不得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试点基金。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办结中基协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首支私募基金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未及时办理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的试点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示,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监督管理 明确平湖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各单位工作职能、试点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和银行托管制度。 (四)其他事项 明确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名称解释及定义,以及文件施行的时间。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认购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产业资本、机构基金等合格投资者。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与原政策相比,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为: (一)降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准入条件。调整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净资产等方面的准入门槛。将原政策中条件二“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等值货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等值货币,或近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等值货币的企业”调整为“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货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等值货币,或近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等值货币的企业”。将原政策中条件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且上一会计年度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累计管理资产规模(实缴)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在管资产规模(实缴)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调整为“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且上一会计年度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累计管理资产规模(实缴)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在管资产规模(实缴)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二)降低试点基金准入条件。将原办法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0万美元等值货币”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000万美元等值货币”。 (三)调整政策依据的相关文件。将原办法中依据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等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浙商务联发〔2022〕112号)”调整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调整〈嘉兴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4〕3号)”等文件。 (四)明确各类主体相关职能。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相关职能,明确了平湖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各单位的组成和相应工作职责。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4年12月2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1月1日。 八、术语释义 1.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认购本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产业资本、机构基金等合格投资者。 2.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制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3-85630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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