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4-2154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4-11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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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3年,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27亿元,支出1.49亿元;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下简称建筑工伤保险)收入1952万元,支出6105万元,建筑工伤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突出。 二、制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暂不作统一要求,待2024年省级统筹实施一段时间后,视情适时进行调整。全省统一调整前,各地应合理确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确保基金收支平衡。”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调整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三、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从2023年12月起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4年1月23日,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协商一致。2024年1月24日,征求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水利部门意见;1月24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均未收到与文件内容相关意见。 2024年2月4日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2024年2月4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以市府办名义发文。 2024年2月5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4年3月11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从2024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1‰的原费率调整为1.5‰的新费率。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通知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施工企业及其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以下统称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 六、新旧政策对比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1‰的原费率调整为1.5‰的新费率。 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说明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八、术语释义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的比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之积。 九、解读机关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3-85636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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