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等规定,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现行1‰调整为1.5‰。

本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政办发 〔 2024 〕15 号关于调整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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