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科技保险推进力度,贯彻落实嘉兴试点精神,需要对原《平湖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发〔2019〕89号)予以废止。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对《平湖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平政发〔2020〕9号)予以废止。

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下旬-4月上旬,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协商废止《平湖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发〔2019〕89号)相关事宜,并取得一致。3月22日-4月1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4月3日,科技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未提出修改意见。4月15日,提交科技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4月23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4月上旬,市综合执法局与市司法局协商废止《平湖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平政发〔2020〕9号)相关事宜,并取得一致。4月9日,综合执法局法制科合法性审查,未提出修改意见。4月10日-4月17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5月6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5月23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对《平湖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发〔2019〕89号)和《平湖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平政发〔2020〕9号)予以废止。

四、施行日期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科技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573-85060306;0573-858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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