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4-2318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4-06-14
《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
||
一、制定背景 2022年6月,我市出台了《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2〕39号),进一步改善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不同人群的住房条件。2023年6月,省建设厅出台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下简称《导则》),该《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并基于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统一规范要求,对公租房保障准入审核要件、内容标准、审核流程及配给管理、配后管理等提出若干指引。因此,根据该《导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等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月开始,我局开展《办法》的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研究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文件精神,学习了周边县市公租房相关政策举措,听取了住房保障联审部门相关建议意见,2024年4月初完成了该《办法》修订。 2024年4月10日,向各镇街道、相关市级部门(单位)开展意见征求,收到11条意见,采纳10条意见。 2024年4月11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0条意见。 2024年4月23日,由建设局法制机构通过合法性审查。 2024年4月29日,提请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4年5月23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根据《导则》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办法》重新进行修订。废止《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2〕39号),出台《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平政发〔2024〕19号)。 本《办法》共分十一个部分,主要包括保障原则、保障家庭类型、申请家庭成员和申请对象、申请条件、申请审核程序、保障形式、保障标准、保障程序、定期审核、监督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该文件适用对象为平湖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与原政策相比,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为: (一)降低相关群体准入门槛。一是取消部分群体的房屋转让时间限制。对因病、因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降低或致贫返贫的群体取消房屋转让需要满5年的条件限制,例如总工会认定为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的特殊病种、“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见义勇为”伤残人士或牺牲人员家属,确保该类人群能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二是调整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将原申请条件必要的中级职称、职业技能调整为中级职称、职业技能或新居民积分二选一,进一步扩大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覆盖面,实现技术性人才和普通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双向覆盖。三是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实物配租。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一步丰富保障方式,可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任一方式。 (二)明确各类主体相关职能。一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目前审核主要依托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办法》针对无法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或申请家庭对信息存在异议且能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的情况,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确保申请家庭合理诉求及时解决。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应当退回公租房的情形,包括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公租房、改变公租房用途、无故空置、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等行为。三是明确相关行业开展住房保障要求。对从事一线公共服务行业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财政资金预算,可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办法实施其行业住房保障。 (三)其他所需修订内容。主要根据《导则》指引、我市实际对本《办法》相关条例进行调整或增减,主要包括:调整补贴发放频次(由半年发放一次调整为季度发放)、婚姻条件(离异满5年调整为3年)、房源轮候制(轮候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申请审核等流程细化完善等内容。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4年6月6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7月1日。 八、术语释义 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建设筹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保障:公租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申请对象:是指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包括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和申请租赁补贴家庭。 公租房保障对象:是指经审核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包括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补贴家庭。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3-85631224,0573-850387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