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4-2318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4〕1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4-000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24-06-06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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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更好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原则 (一)公租房保障,实行“常态化受理、常态化联审、常态化保障”及应保尽保机制。 (二)公租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三)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并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主,每户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家庭再次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须自收到《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间隔12个月。 二、保障家庭类型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公租房划分为以下五类保障家庭: (一)第一类保障家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或经总工会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等城镇住房救助家庭。 (二)第二类保障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民政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 (三)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第四类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收入层次同第三类保障家庭。 (五)第五类保障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收入层次同第三类保障家庭。 第二、三、四、五类保障家庭的收入审核应计算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 三、申请家庭成员和申请对象 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家庭成员及申请对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 1.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核准人员或经总工会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的所有人员组成。 2.第二、三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夫妇(一方已故或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男性年龄在22周岁(不含)、女性年龄在20周岁(不含)以下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夫妇组成的家庭。 (3)男性22周岁(含)、女性20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3.第四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所持有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载定人员或与其配偶、子女组成。 4.第五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所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载定人员及在本市居住登记的父母、配偶、子女组成。 (二)申请对象 申请人应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1.第一类保障家庭,主申请对象为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或经总工会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的户主。 2.第二、三类保障家庭,主申请对象为由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已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 3.第四类保障家庭,主申请对象为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载定人员。 4.第五类保障家庭,主申请对象为《浙江省居住证》载定人员。 (三)财产收入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本市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本市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为准)的总额。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保险单为准)低于本市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申请条件 (一)第一、二、三类申请家庭除分别符合上述要求之外,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两年(含)以上。独生子女按单人计,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注销),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明确子女归属的以子女所在的户口簿为准。 2.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经核定在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家庭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房改房、直管公房等)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房改房、商品房(包括已备案的期房)、征收安置房、自建房或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以及5年内(含)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征收房屋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请家庭成员所享受的房改房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认定。 ①已购买的房改房且5年内(含)发生转让的,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②申请家庭成员原享受过房改政策的,离婚后原享受房改房建筑面积的一半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对于已参加过房改购房,至申请日(含)离异满3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含)之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申请租赁补贴时,该套住房一半建筑面积小于面积保障标准的,可不纳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建筑面积范围;但在计算可保障面积标准时,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 (4)申请对象已故配偶的房产。 3.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 (2)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3年(含)。 (3)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农村征收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租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二)第四类申请家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学历就业条件 (1)主申请人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并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港、澳、台毕业生)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载明专业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主申请人毕业三年内(以学历证书载明时间及自然年度年底时间为准)在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公企业就业或在我市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我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2.户籍住房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市发放且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指不动产登记、期房网签合同备案,含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3)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租房政策。 3.其他条件 (1)未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 (2)申请人的就业或创业单位发生变更或审核不通过的需重新申请。 (3)海外留学生,港、澳、台毕业生学历学位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以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时间为准。 (4)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为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 (5)申请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属保障范围。 (三)第五类申请家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人员就业条件 主申请人在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公企业就业或在我市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2.户籍住房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本市发放且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且申请家庭成员(含在本市居住登记的父母、配偶、子女)均为非本市户籍人员。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指不动产登记、期房网签合同备案,含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3)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租房政策。 3.其他条件 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主申请人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达到中级(含)以上职称要求; (2)新居民积分满足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相关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公安局另行制定。 (四)其他有关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不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已被市总工会列为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的,将原有住房出售,售房款或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含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将原有住房出售,售房款或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3)申请家庭成员有“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见义勇为”伤残人士或牺牲人员家属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对符合上述情况的,由申请家庭书面提出,属于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的须由总工会证明;属特殊病种的须由医保部门证明;属于“三属”人员的须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 五、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对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请,或通过所在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住房保障部门等办理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如实填写《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含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并按家庭类型不同分别提交对应的申请材料。 1.第一、二、三类申请家庭: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①申请人、配偶、子女的身份证。 ②申请人、配偶、子女的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如申请对象丧偶的,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或结婚证等资料能反映已故配偶姓名和身份证号的,按户口簿或结婚证信息填写;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应资料的,申请人须携带身份证到已故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③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2)申请家庭持有《平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平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证》、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或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相关证明的,须在申请时提供。 (3)申请家庭成员中如有退役军人、“三属”人员、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残疾证二级(含)以上或从事环卫、公交、物业、物流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中如有车辆登记的,需提供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2.第四、五类申请家庭: (1)由本市发放且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第四类申请家庭除外)。 (2)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学历证书、职业工种资格证书。 (4)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缴纳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中如有车辆登记的,需提供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申请人对提供的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镇街道(村社区)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交信息和材料齐全的,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信息和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信息和材料。 (三)联审 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家庭证明(或名单)、人口、户籍、收入、财产等主要共享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信息;无法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或申请家庭对信息存在异议且能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对,其中: 公安局负责人员户籍、车辆登记等情况审核; 民政局负责居民家庭经济收入等情况核对审核; 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安居政策享受、职称或技能等级等情况审核;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等情况审核; 建设局负责期房网签合同备案、直管公房承租情况、保障房享受情况、房改购房及出具证明情况、城市征收情况审核; 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等情况审核; 残联负责人员残疾等情况审核; 各镇街道负责宅基地批复、农村征收等情况审核。 各审核单位须在相关审核表中写明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信息及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公示 1.经联审,申请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栏、平湖建设微信公众号和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等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建设局、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可列为住房保障对象。经联审,申请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联审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将《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书》反馈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申请对象对联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2.经公示符合条件,获得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在抽签以及签订租赁协议前申请人员有变化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如该申请家庭成员不止申请对象一人,则须重新审核。 六、保障形式 公租房保障形式分为两种: (一)实物配租保障形式 1.第一类保障家庭,经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为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或经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之一且无自有住房的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的保障家庭,可享受公租房房源实物配租。房源不足情况下采取轮候制,轮候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公租房实物配租采用“先申请,先选房”的方法来确定公租房房源安排的先后顺序,对于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三属”优待证、获得“见义勇为”称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证二级(含)以上的,给予优先选房。 2.第四类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享受公租房(人才公寓)轮候期内实物配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 (1)符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房政策的。 (3)经审核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4.对于承租公租房并缴纳差异化或市场化租金的家庭,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租金减免: (1)对享有优抚待遇的“三属”人员、获得“见义勇为”称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残疾证二级(含)以上,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享受租金70%减免。 (2)承租家庭成员因特殊病种(以市医保部门规定为准)造成生活困难的,凭市医保部门相关证明,可享受租金50%减免。 (3)有年满60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承租家庭,凭家庭身份信息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可享受租金50%减免。 (二)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除可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外,其余保障家庭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 七、保障标准 (一)第一类保障家庭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租保障标准 1.实物配租保障住房以当年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房源为准。 2.第一类保障家庭选择实物配租但在轮候期内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0倍发放;选择租赁补贴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6倍发放。 (二)第一、二、三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1.租赁补贴面积保障标准。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1-2人36平方米,3人54平方米,4人及以上60平方米。 2.租赁补贴家庭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家庭户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建筑面积。 政府优惠政策住房指:房改房、直管公房等。 3.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差级化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发改、财政、建设部门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户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三)第四、五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1.租赁补贴面积保障标准。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按户保障,每户40平方米。 2.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差级化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公布。 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 3.符合租赁补贴资格的第四、五类保障家庭,享受时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四)租赁补贴其他相关保障标准 符合租赁补贴资格的保障家庭中(不含第一类保障家庭),如申请家庭成员有“三属”优待证、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残疾证二级(含)以上,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如申请家庭成员有退役军人或从事公交、环卫、物业、物流等相关工作满6个月(含)以上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2倍发放。 八、保障程序 (一)实物配租保障程序。公租房实物分配根据市政府当年确定的公租房实物配租户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抽签的方法来确定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未中签的家庭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中签的家庭在未签订租赁协议前,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交房后停止租赁补贴,按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交纳。抽中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通知交房之日起3个月内未签订租赁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水、电、气等费用。 (二)租赁补贴保障程序。建设局根据市财政安排的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自批准的当月起按月计算,每季度发放一次。 九、定期审核 公租房保障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建设局应定期会同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镇街道等部门(单位)对已经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审核。其中,对于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每年对保障人员、房产、租赁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每三年对承租家庭上年度家庭总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综合性审核;对于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每季度对保障人员、房产、上年度家庭总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应保障类型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继续予以保障;对保障类型有调整的家庭按相应层级调整保障标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公租房保障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保障期间申请家庭成员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符合条件可继续保障。 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公租房,或经定期审核拥有住房、人员变化等不再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由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书面通知其限期退出,承租家庭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主动退回所承租房源,在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租房的,由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清退处置,涉及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的,承租家庭须配合处理。 十、监督管理 (一)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的; 3.在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6.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应当退回的。 (二)违反本办法,申请对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公租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经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提供虚假证明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租房受理、审核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平湖市行政区域(除乍浦镇)范围内公租房保障申请、分配、管理、监督等。各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面向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租房、人社部门负责管理的人才公寓等房源,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公交环卫、物业服务、物流快递等一线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建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三)公租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解决。 (四)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换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公式为:砖混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0,砖木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15。 (五)除家庭收入外,申请条件中涉及年限或有时间要求的,计算截止日为申请日(含)。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在保家庭相关标准自本办法施行起同步调整。《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2〕3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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