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300X/2024-2324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当街〔2024〕6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99A-2024-0003
- 发布机构:
- 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6-26
关于印发当湖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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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街道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当湖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湖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26日 当湖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当湖街道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基本原则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三、政府投资决策 (一)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深度须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并且超5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但未超5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未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但超5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市政府分管条线领导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其中超2000万元的,需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 (三)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核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进行审查。 (五)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1.总投资在5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至50万元(含)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2.总投资在5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至20万元(含)人民币的,由项目建议部门提交项目相关情况(项目概况、实施的必要性、资金概算等),报街道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立项。 3.总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至5万元(含)人民币的,由项目建议部门提交项目相关情况(项目概况、实施的必要性、资金概算等),报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立项。 4.总投资在5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议部门提交项目相关情况(项目概况、实施的必要性、资金概算以及来源等),填写相关事项事前申请表(见附件1),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立项。 四、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一)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相关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本单位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街道村镇建设管理办(城市管理办)会同财政办、经济发展办衔接拟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街道党委会议审议同意通过后,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下达。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计划新建单体项目,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具体按照《平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平人大〔2021〕1 号)执行。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政府投资项目变更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二)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下列方法执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原则上不签定结算价格,但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 (三)《工程签证单》一般应在工程变更事由发生后的14天内办理完毕,如需地质勘探、重大设计变更等特殊情况的可视情适当延长。上下《工程签证单》之间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 (四)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一般以变更工程量和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或招标文件明确的固定价之积等匡算金额确定。 1.变更额度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出具项目变更情况汇报材料,报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并填写工程签证单(见附件2)。 2.变更额度2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出具项目变更情况汇报材料,报街道党委会议讨论。并填写工程签证单(见附件2)。其中变更额度50万元以上的,按《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执行。 3.变更审批由建设单位填报《当湖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见附件3)。不得以设计或施工工程变更联系单替代工程变更审批。 4.工程多次变更的,变更额度按照累计变更额度计算。当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总投资10%或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发改局申请调整项目概算,不得以工程变更审批替代概算审批。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变更审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超越审批权限签证的,不得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六、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适宜采取联合验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组织联合验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二)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三)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并委托中介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实施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四)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七、监督管理 (一)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的基本信息,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责任 (一)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2.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3.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4.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5.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6.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村社区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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