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审批的硬约束,也是其他环境管理工作的空间管控依据。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在全省及嘉兴市统一部署下,平湖市启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并于2020年8月经平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印发实施《平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版)。

近年来,随着各类“十四五”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发布,平湖市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资源利用目标已经发生变化,节能减排、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文件也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现有的生态环境管控分区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已无法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落地以及项目环评管理提供精准支撑。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启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2023年4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浙环便函〔2023〕137号),部署开展全省动态更新工作,并要求实行省、市、县三级全省域范围同步开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2.《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1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4.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

1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16.《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

17.《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

18.《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22〕272号)

19.《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浙环便函〔2023〕137号)

20.《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

21.《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

2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

23.《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2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开展减少污染天气攻坚行动的通知》(浙环发〔2023〕18号)

25.《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通知》

26.《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浙林保〔2021〕75号)

27.《“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28.《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浙环发〔2024〕18号)

29.《浙江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

30.《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31.《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嘉兴规划纲要(2020-2035年)》

32.《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33.《平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34.《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平湖规划纲要(2021-2035年)》

35.《平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36.《嘉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版)》

37.《平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起草过程

2023年5月23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组织召开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部署会,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参加了会议。会上明确了动态更新工作要求,部署了全市生态环境分区动态更新相关工作任务。

2023年7月24日-7月25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工作推进会议,会上邀请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召开推进工作会议。会上听取各与会单位的调整需求,并由各单位出具调整需求单。本轮共收集10条反馈意见,采纳3条意见,2条意见部分采纳,5条意见未采纳,未采纳意见主要是因国土空间规划、工业用地规划不符。会后,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根据各部门需求,对生态环境分区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形成《平湖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更新方案》)。之提交嘉兴市级审查,同步进行各部门意见征求,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3月2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浙环发〔2024〕18号)经省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根据浙环发〔2024〕18号文件对更新方案进行同步更新。

2024年4月12日-5月12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4月23日征询市级各部门、各乡镇及嘉兴港区意见,共收集7条反馈意见,采纳1条意见,6条未采纳,不采纳的理由是更新方案中环境管控四至范围、各环境功能单元总体准入要求为省级要求。

2024年5月10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3条,采纳3条。

2024年5月13日,提请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4年6月13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三十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管控分区方案包含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通过编制生态环境管控分区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约束落实到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并根据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特征提出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方案》共划定平湖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22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划定6个,划定面积为107.05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19.2%;重点管控单元划定15个,划定面积为208.58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37.41%;一般管控单元划定1个,划定面积为241.90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43.39%。

(二)差别化管控措施要求

《更新方案》提出了平湖市总体准入清单,优先保护类、重点管控类和一般管控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准入清单,以及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准入清单,实施差别化管控。管控要求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以人为本、高效发展的管理理念,主要从空间布局指引、污染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等方面进行细化。

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突出对区域生态功能的保护,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突出区域工业集聚高效发展,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重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三类工业项目准入。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城镇集聚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突出人居生活环境的保护,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园区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一般管控单元: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园区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园区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园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

现有屠宰、修造船等选址有一定局限性行业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根据法律法规等综合决策。

此外,《方案》根据不同行业工业项目的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强度,将其分为基本无污染和环境风险的项目,污染和环境风险不高、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的项目,重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项目,即一类、二类、三类,便于在准入清单中进行对应管控。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编制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是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举措。

《更新方案》确定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区域内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乡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划、方案需说明与《更新方案》的符合性,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更新方案》执行情况将作为省级环保督察内容,纳入美丽浙江考核。

《更新方案》是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支撑,可以有效指导每个区域各类开发活动判断选址是否可行,提前明确资源环境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及防控生态环境风险要求,大幅减少政府和企业早期决策风险,提高后续行政审批效率。《更新方案》实施后,将取代原《平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更新方案》将依托浙江省统一开发建设的,基于数据共享和“一张图”应用的“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系统,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进行落图和固化,开发“产业布局分析”“行业准入分析”“项目准入分析”等智能分析模块,衔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管理平台、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移动执法等系统。数据平台可为政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提供综合查询、空间冲突分析、项目选址分析等服务,为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4年8月12日,施行日期是9月12日。

七、术语释义

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实施严格管控。

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区域,衔接行政边界,划定的环境综合管理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环境准入要求。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

联系电话:0573-8506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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