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各级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动我市文化产业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着力引育高新主体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当年生产设备投资完成500万元(含)到1000万元,且通过相关部门竣工核验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的奖励;完成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的奖励;完成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奖励。以上分段计算,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新入驻园区租金装修奖励。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且租赁期达两年以上的成长型文化服务业企业(同一出资主体重复出资成立的新入驻企业核定为一家),经审定,按最高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24个月的租金奖励,奖励按实际产生租金计算,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原则上分年度执行。同时,给予实际装修费用最高不超过6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每家文化服务业企业的租金奖励面积、装修奖励面积最高均不超过300平方米。

3.成长型文化企业培育奖励。对当年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定报核算单位的文化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年报核算单位的文化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重点企业规模提升奖励。新入驻我市的文化服务业企业,在第一个完整年度内营收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文化企业出口奖励。对申报年度文化服务贸易出口额的文化企业,根据上级部门反馈认定的出口额度,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300万美元(含)以上、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且较前一年增幅超10%的,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大力培育新兴业态

6.文化产品取景取材奖励。对由我市企业出品的电影、电视剧、微短剧、纪录片、综艺、动漫、游戏等文化产品,在我市取景取材、宣传提升我市形象,且在产品具体内容中包含本市景点、建筑或单位名称,产品经上级相关部门备案、获得相应许可后,给予单个产品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

7.影视剧上线播出奖励。对获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首次在国内主流视频播放平台上线播出、平台收购合同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原创影视作品,给予实际收购收入最高不超过10%的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上线备案号,首次在国内主流短视频平台上线播出,给予作品实际充值金额最高不超过5%的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5万元。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首次在国内电影商业院线播出的原创电影,对单个作品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最终票房收入最高不超过5‰的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50万元。

8.舞台剧演出票房奖励。对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在专业剧场、文旅景区进行商业演出,并自持版权的原创舞台剧(含话剧、音乐剧、舞剧、儿童剧、沉浸式演出等),给予当年度票房收入最高不超过3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剧目最高奖励3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文化产品获奖奖励。对电影、电视剧、微短剧、戏剧、歌曲、图书、广播剧等文化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全力营造创新环境

10.版权作品登记奖励。对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核认定的版权(著作权)作品,给予资金奖励。每年通过浙江版权服务中心登记版权(著作权)作品10件(含)到20件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50元/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登记20件(含)到50件的,按照最高不超过200元/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登记50件(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300元/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以上分段计算,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5万元。对经上级部门审批成立的版权服务机构,当年组织著作权人申报版权作品,通过相关部门(单位)登记累计200件(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00元/件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11.人文乡村建设投资奖励。对首次入驻嘉兴市级以上人文乡村建设示范村的文化企业,经审定,给予实际建设改造费用最高不超过3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12.文化人才培育奖励。对首次获评嘉兴市文化名家工作室的或三年复评通过保留的,各给予其依托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加强企业对外交流。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展会,推动平湖文化企业“走出去”。对参展国家级、省级(包括长三角)文博会的企业,每家分别予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抱团参展各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展会,当年累计组织企业达15家次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鼓励举办行业性活动。行业协会举办经批准的全市性、行业性的展会、论坛、大型会议等活动,对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给予活动实际支出最高不超过30%、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四、附则

1.本意见奖励对象为符合当年度申报公告要求的市属文化单位,或合法合规,且已通过相关部门竣工核验的文化产业项目,或第一出品方符合奖励对象要求,并由我市申报的文化产品(除第5条)。

2.本意见所有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3.本意见中,除第4、第7和第8条,其余条款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

4.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意见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同一主体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奖励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5.凡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企业或项目,不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

6.市委宣传部承担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评估管理的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修订和完善政策、安排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的依据。

7.本意见自2025年1月3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出台后,《平湖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2〕6号)文件同时废止。

平政发〔2024〕40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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