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4-2380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24〕6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24-0011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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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及嘉兴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扩容提质工程推进方案,聚焦当前服务业稳增长发展中的重点环节固强补弱、提质增效,进一步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现代商贸业发展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 1.鼓励服务业企业壮大发展。引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对首次被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定报或年报核算单位的,最高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发改局) 2.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发改局) 3.对被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定报或年报核算单位的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增速连续达到25%及以上的,经认定,最高给予企业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原则上分年度执行。(主管部门:发改局) (二)鼓励知名品牌连锁经营。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每家门店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直营门店达到5个及以上的连锁企业,经营期满1年,经认定,最高给予每个门店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商务局) (三)鼓励制造型企业主辅分离。对2023年1月1日后由制造业企业新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其五年内所产生的财政专项资金部分,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原则上分年度执行。(主管部门:发改局) 二、加快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 (四)支持领军企业发展。对首次列入省、嘉兴市服务业亩产效益领跑者名单或首次认定为省级、嘉兴市级服务业领军(创新)型企业的,最高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发改局) (五)规模奖励。对新获评的服务业“兴平工程”规模奖及功勋、明星企业,以前三年企业财政专项资金部分最高的一年为基数,当年增长20%以上部分最高给予70%的奖励,最高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发改局) (六)成长绩效奖励。对新获评服务业“兴平工程”创新奖的企业,前三年企业营收年均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最高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发改局) (七)新增投资奖励。对新获评的服务业“兴平工程”及功勋、明星企业在科技、物流、信息、商务、金融等领域新增投资购入的重要设备(不含交通工具),经验收核实,最高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发改局) 三、鼓励服务业楼宇经济发展 (八)鼓励引进企业。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的市外企业,且年均增速达到2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80%的奖励,最高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发改局) (九)鼓励楼宇平台做精做强。 1.鼓励星级楼宇创建。对首次获得嘉兴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楼宇称号的,最高分别给予楼宇运管单位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创建成为嘉兴市级“双强”楼宇的,最高给予五星级15万元、四星级10万元、三星级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鼓励楼宇丰富功能、提升品质,对配套建设楼宇社区服务中心、楼宇红色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经认定,最高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10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发改局) 2.鼓励楼宇扩大规模。对楼宇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部分(不含房地产开发)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2亿元的,最高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发改局) 四、鼓励商务服务业发展 (十)鼓励引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依法经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我市财政、国资参与的除外),经金融发展中心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主管部门:金融发展中心) (十一)支持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壮大。对被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定报或年报核算单位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收增速连续达到30%及以上的,经认定,最高给予企业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原则上分年度执行。(主管部门:发改局) 五、加快交通运输业提升发展 (十二)鼓励物流企业提质增效。物流企业年营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最高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 (十三)促进邮政快递业发展。新评为快递示范网点或绿色网点并符合综合评价指标的,最高分别给予网点所属企业1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购置的智能安检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主管部门:邮政管理局) (十四)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低空经济企业招引和壮大,对新列为上级相关部门定报或年报核算单位的低空经济企业,年营收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年增速达20%及以上的,最高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发改局) 六、鼓励做大临港产业平台 (十五)鼓励集装箱业务发展。对省级临港产业物流创新发展区内从事集装箱业务的企业,以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实绩为基数,对增加部分给予企业每标箱10元的奖励,根据财政预算情况予以执行。(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 (十六)鼓励临港贸易发展。对省级临港产业物流创新发展区内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亿元的批发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发改局) 七、鼓励物业服务提质创优 (十七)对所服务项目获国家、省、嘉兴市级“美好家园”小区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最高分别给予每个获评项目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建设局) (十八)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年度星级评定,最高给予三星级3万元、二星级2万元、一星级1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建设局) 八、鼓励服务业品牌创建 (十九)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平湖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最高给予1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认证的企业,最高给予12万元的奖励。同一品牌不同产品先后获得相同级别荣誉的,奖励一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二十)新评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最高给予五星级50万元、四星级25万元、三星级15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九、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二十一)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电商企业按综合效益评价指标最高给予15万元奖励。企业申请升档,必须符合申报年度网络销售额同比上一年度增速10%(含)以上。政策执行期间,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档补助。(主管部门:商务局) (二十二)推进电子商务提档升级。对获得国家、省、嘉兴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商务厅首次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村,给予村级组织2万元的奖励。对省、嘉兴市商务部门首次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村,分别给予村级组织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嘉兴市级其他电子商务相关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商务局) (二十三)推进中心争先创优。对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主体,根据省商务厅考核指标进行评定,评定为年度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商务局) (二十四)鼓励校企合作。对电商企业与大专院校、职业类学校、技师学院等合作,接收在校学生参加电子商务实践性培训,实践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上且人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年每人1500元,最高3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商务局) 十、附则 1.本政策所有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2.本政策除第1条第1款、第19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外,均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申报主体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会、个人和其他具有事业/行政机关下属单位等性质的单位,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 3.享受上述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凡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享受上述政策。 4.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奖励政策的,或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同一项目尚未享受本级奖励政策的,可按上级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除列举外,同一项目晋档升级,属定额奖励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按年限奖励的,按更高年限减已享受年限奖励。 5.发改局承担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评估管理的主体责任;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修订和完善政策、安排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依据。 6.本意见自2025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出台后,《平湖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办发〔2023〕5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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