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才公寓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持续优化人才创业创新环境,大力建设人才公寓,全市共有建设项目13个,公寓数量超7000套,建成后将为各类人才提供近企近城、就近就便的安居保障。但各公寓建设主体不一、运营方式多样,全市尚未出台人才公寓认定政策,在统筹管理、协同保障上缺少可指导、可操作的文件。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2025-2026年)》(平委办发〔2024〕21号)、《平湖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平委人才办〔2024〕8号)制定。

三、起草过程

本办法2024年10月开始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4年12月我们正式启动文件起草工作,形成文稿后于2025年1月13日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意见,收到修改意见2条,经研究,全部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2025年2月5日,在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5年2月14日,由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根据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人力社保局党委会会议集体审议后通过。2025年2月25日完善后正式发文。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4部分13条,包括公寓认定、退出等方面。

(一)关于公寓认定。一是房源多元化,在纳入政府自建、租赁等房源基础上,扩充园区、企业等自建房源,有效补充全市公寓供给量。二是准入规范化,既将房屋合法合规作为基本门槛,也对居住环境、服务品质等提出更高要求,提质我市公寓整体水平。三是程序标准化,明确开展认定申报所需材料,形成由人力社保局牵头的认定审核机制,实现公寓认定可操作、能落地。

(二)关于公寓退出。一是渠道通畅。充分考虑主体自我意愿和监管需要,分别明确了自主退出的3个情形、摘牌处理的6种情况,并细化退出流程。二是控制风险。充分考量退出对租住人员、房源管理带来的风险,要求需提前6个月提出,并由人力社保局评估后续安排,通过后方可退出。

(三)关于其他事项。一是强化价格指导。由人力社保局制定全市人才公寓租赁指导价,各公寓租赁价需在指导价范围内,强化公寓定价的保障性;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允许通过第三方机构估价形式进行调节,强化公寓定价灵活性。二是强化房源统筹。在房源由主体管理的基础上,将10%作为市级统筹房源,服务全市人才;同时,对于重点企业自建的房源,要求所属企业员工入住数不超过房源总数的50%,体现其作为全市人才公寓的属性。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适用需开展平湖市人才公寓认定的各主体。

六、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说明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5日起施行,起算时间为2025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七、术语释义

八、解读机关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3-8506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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