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参与金融赋强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要求。

二、制定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5年1月开始由平湖市公证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牵头起草工作。

2025年1月至2月,与平湖市人民法院、金融监管支局协商并征求意见,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收到意见建议3条,均采纳。

2025年2月14日将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0条。

2025年2月27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发现违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内容。

2025年2月28日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根据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司法局党委会议集体审议。

2025年3月17日经司法局党委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2025年3月18日经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签发,2025年3月18日正式印发公布。

四、主要内容

1.金融赋强适用条件和范围:债权文书中原则上均应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并就该承诺办理公证

2.公证办理金融赋强的程序和步骤:前置审查-合同赋强-出具执行证书。

3.债权文书生效后的执行程序:债权人凭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不经诉讼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公证处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5年318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417日。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573-85829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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