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的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高行政执法质效,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风险可控”。到2027年,“综合查一次”体制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80%以上,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与政府监管职能履行的良性互动,实现营商环境的优化升级。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并厘清行政检查的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按要求完成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标*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梳理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根据省市两级行政机关要求全面梳理并动态调整各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形成统一、规范、精准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企业与公众监督,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前提条件。〔责任单位:司法局*、其他行政执法单位〕

(三)合理制定和统筹行政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结合企业类型、风险等级等制定详细年度检查计划并经批准后于3月底前报送至综合执法办,由综合执法办按照“能合尽合、能跨尽跨”的要求,对检查计划进行统筹归并。做好部门间计划协调,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资源共享、协同高效。〔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设定“企业自查日”制度。设定每月1日-20日为“企业自查日”,在此期间,企业应主动加强违法风险自查,可采取预约式指导服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隐患、经营风险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改。“自查日”期间各行政执法主体除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或者触发式检查外,原则上不得对企业开展有计划的常规检查;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重点监管领域的重点监管事项,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针对性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须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增加检查频次、限期整改等差异化监管措施。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在每月末将开展的检查和抽查汇总抄送至司法局和综合执法办。〔责任单位:司法局*、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五)设定“综合检查日”制度。将每月22日(遇节假日顺延)设为“综合检查日”,各行政执法主体统筹力量对重点企业、问题多发企业或特定行业进行联合检查。由检查事项的牵头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减少企业接待成本和负担。在“综合检查日”以外日期开展检查需报请各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同意。〔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办*、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六)持续推进包容审慎执法。认真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清理规范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及细化量化基准,持续推进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及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制度,推广柔性执法方式。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制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责任单位:司法局*、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检查事项100%在数字应用系统上实施,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赋“行政行为码”。现场检查未亮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码的,企业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举报。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做好全过程记录,严格按照条线制定的统一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做好行政检查记录。〔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八)优化检查方式。强化非现场预警感知,依托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提升问题前端感知、监测预警能力。拓展应用场景,综合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减少现场检查,可以通过非现场检查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切实减少执法扰企频次。〔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九)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建立企业白名单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梳理各执法条线评价标准,确保“1+7”主要执法条线的白名单制度全覆盖。结合企业白名单更新全市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象库,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除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内重大民生和公共安全事项外,日常监管实行“无事不扰、有事必应”。深化数字赋能,动态调整检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办*、司法局*、经信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十)建立“预告式”行政检查机制。通过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号、平服365企业之家等平台提前预告行政检查时间,概括性的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涉及的主要内容、流程、方式等。涉及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外部门移送、突发应急事件等有明确线索指向的执法检查除外。有条件的执法部门可以在某一项检查前,组织检查对象开展集中业务指导培训,便于检查对象有能力和时间开展自查自纠。〔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办*、其他行政执法单位〕

(十一)开展预约式涉企指导服务。依托平服365企业之家平台,实时公布部门指导服务事项,企业可以根据在法律法规、检查标准、整改要求等方面的需求,向部门预约指导服务。平台根据预约内容进行对接联系,由牵头部门安排专业人员上门,帮助企业提前排查风险、整改问题,将监管与服务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降低违规风险。〔责任单位:司法局*、综合执法办*、大数据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十二)严格规范第三方辅助服务。持续推进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辅助服务的规范管理,压实各有关部门应对第三方机构的规范和监督,建立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评估,防止出现行政执法单位以委托方式变相实施执法检查,防止第三方机构假借委托名义随意入企服务、推销业务等情形。〔责任单位: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十三)加强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强化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通过网上监测、制发“三书一函”等方式,常态化规范监督涉企行政检查活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受理企业对不合理检查的投诉举报,发现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外开展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未规范实施“亮证执法、亮码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的及时予以督促改正,未及时改正的予以通报督办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司法局*、检察院、纪委监委、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组织保障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化学习,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在实干中创新探索更为高效的执法监管新方式,确保涉企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平湖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登记表

附件2:平湖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审批表

附件3: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湖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登记表

序号

检查单位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类型(双随机、触发式等)

是否跨部门、跨区域检查

(是:××部门××区域;否)































备注:该表格由检查部门(跨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填报后于每月底抄送至市司法局和综合执法办。


附件2

平湖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审批表


执 法 检 查 内 容


检查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企业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检查方式


检查组成员

组长:

其他成员:

备    注


执法部门负责人意见


其    他


备注:该表格由检查部门(跨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填报后抄送至市司法局和综合执法办。


附件3


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平政办发〔2025〕12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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