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湖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平湖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日

主动公开

平湖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推进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承担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下达的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上述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三)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量化给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实施期限遵照省财政厅政策规定,至2028年,届时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相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二、职责分工

(六)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申报,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解、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提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支持重点,以及项目建设业务指导和督查等工作。

(八)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项目整体谋划及指导、项目储备、项目初审、资金拨付、就近监管、审价审计、竣工验收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九)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谋划、项目相关资金筹集、项目实施、质量把关、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专项验收等工作。

三、支持对象、资金使用范围

(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项目建设单位。

(十一)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使用要符合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重点任务和资金使用方向的要求,使用范围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具体支持内容。

(十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无关的支出。实施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不得盲目铺摊子、搞“形象工程”。

四、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管理

(十三)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涉及中央、省财政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定额测算分配,实行定额补助。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补助资金后,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不得将资金直接切块拨付给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

(十四)市财政局结合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实际情况及财力状况等,安排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

(十五)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原则上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下达至镇街道,充分发挥镇街道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的作用。市财政局及镇街道分别根据省财政厅相关要求,及时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纳入“浙里基财智控”应用管理。

(十六)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十七)为鼓励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可以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拨付。市财政局对纳入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项目,在立项计划下达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可预拨至奖补资金的85%,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结算拨付。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八)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需另设备查账簿对财政补助资金、社会资金和自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项目完工后,根据项目资产权属,做好资产及时入账工作。

五、项目申报

(十九)市财政局在收到镇街道上报的申报项目方案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根据上级文件申报要求、重点工作以及资金量等情况,择优选择申报项目,并按要求正式行文上报。

(二十)各镇街道要组织做好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强化整体谋划及项目储备,建立多部门会商制度,整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力量,做好镇域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有效协调衔接,建立项目申报工作小组,明确职责任务,统筹谋划本区域申报项目,按照试点申报要求,结合实际,编制本区域内的试点实施方案,上报市财政局。相同建设内容已在中央、省级项目中立项的原则上不予申报。

(二十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做好项目谋划,上报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要求,并严格落实相关民主决策程序。

六、项目实施和管理

(二十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评估备案的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确因政策和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个别项目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调整程序。

(二十三)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制度。项目建设参照《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

(二十四)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应在3个月内开工(因不可抗力除外),延期开工应按规定报批,如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开工的,取消立项项目并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二十五)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规范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各类合同、资金使用台账、项目总结、验收材料、实施前后照片等资料,落实专人登记保管。

(二十六)镇街道要加强辖区内的项目日常监管,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立项等各项审批手续,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并做好资金拨付、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日常性监管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定期向市财政局上报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绩效完成及存在问题等情况,要做好试点项目实践成果的总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强化经验成果的示范、推广。

(二十七)镇街道应督促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试点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七、项目验收

(二十八)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做好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镇街道申请竣工验收,镇街道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在半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二十九)镇街道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镇街道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镇街道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复核。需上级验收的项目,待市级复核通过后,市财政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申请,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

(三十)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镇街道两年内相关试点申报资格。

(三十一)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评估备案的实施方案相符,是否按实施方案要求完成;

2.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和标准;

3.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绩效指标是否完成;

4.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设立单个项目明细核算,资金使用是否按实施方案、计划和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5.项目审价审计、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规范;

6.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三十二)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总结;

3.项目申报资料;

4.项目立项文件及调整批复文件;

5.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质量报告等;

6.项目财务资料;

7.项目审价、审计报告;

8.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照片,宣传资料等。

八、财政监督及绩效管理

(三十三)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承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拨付、使用资金或出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四)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等不定期地对试点项目实施情况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相应的技术指导。

(三十五)市财政局按要求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各级财政部门对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项目完成后,镇街道需向市财政局上报绩效自评。

九、附则

(三十六)本办法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内,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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