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号)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2月开始由市财政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

2025年1月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2025年3月12日召开全市农综改工作会议,会上对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征求意见,对办法进行完善。

2025年3月14日-2025年3月21日在公文系统内对市级部门进行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5年3月18-19日征求财政局法规科、经建科等意见,根据法规科意见将“项目库”表述进行修改及完善。

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26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5年3月31日,局党委上会集体审议通过,4月3日分管局长签发。

四、主要内容

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申报,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解、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提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支持重点,以及项目建设业务指导和督查等工作。

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项目整体谋划及指导、项目储备、项目初审、资金拨付、就近监管、审价审计、竣工验收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谋划、项目相关资金筹集、项目实施、质量把关、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专项验收等工作。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项目建设单位。

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涉及中央、省财政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定额测算分配,实行定额补助。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补助资金后,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不得将资金直接切块拨付给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5年4月3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5月6日。政策实施期限遵照省财政厅政策规定,至2028年,届时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相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七、术语释义

定额补助,是指根据特定标准或条件,确定一个固定的补助金额或数额,用于支持特定对象或项目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浙里基财智控应用,是指浙江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的集中统一平台。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3-85620826

《平湖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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