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湖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平湖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日

主动公开

平湖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以下简称奖补项目和奖补资金)管理,充分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推进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取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议定,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奖补资金。

(三)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政策实施期限遵照省财政厅政策规定,至2028年,届时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相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五)奖补项目开展筹资筹劳的,必须严格按照筹资筹劳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责分工

(六)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解、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绩效管理,以及奖补项目的组织申报、项目储备、审核立项、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奖补项目立项审核和业务指导工作。

(八)镇街道负责指导村级做好项目谋划,做好项目初审、选项申报、资金拨付、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对辖区内奖补项目的真实性、奖补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绩效负责。

(九)村级组织负责项目谋划、项目申报、民主议事、自筹资金筹集、项目实施、质量把关、履行群众监督程序、专项验收、建后管护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使用范围、奖补对象和奖补标准

(十)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村内道路,包括道路拓宽和硬化、自然村道路连接、小型桥梁建设;

2.村容村貌改造,包括路灯、环境美化(不含农户院内和外立面美化提升)等;

3.村内坑塘沟渠、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包括村内水渠、堰塘水窖、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

4.村内小型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包括村民活动室、村民休闲场地等建设;

5.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庭院内的项目、集体经济发展等经营性项目、非建设类公益事业、与村内公益事业无关的项目等,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十一)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级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日常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奖补项目无关的支出。奖补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不得新增村级债务,不得盲目铺摊子、搞“形象工程”。

(十二)奖补资金由财政奖补、村级自筹等相关资金组成。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允许根据筹集难易程度,因地制宜,统筹筹集方式。各镇街道要严格把关村级自筹资金的组成和来源,防止出现村级举债搞建设和违背村民意愿强制要求筹资筹劳、虚假筹资筹劳等问题。

(十三)奖补对象为村级组织。

(十四)奖补标准按市级以上(含市本级)资金不超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投资额的三分之二给予财政奖补,原则上不大于奖补项目立项计划文件中核定的奖补金额。

(十五)市级以上(含市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及市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组成,统筹用于奖补项目。

四、资金安排、下达和使用管理

(十六)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转移支付下达的补助资金及年度任务、奖补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情况,安排年度财政预算资金。

(十七)为鼓励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可以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拨付。市财政对纳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的项目,在立项计划下达后,可预拨至市级以上(含市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的50%,后期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可最多预拨至奖补资金的85%,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复核通过后结算拨付。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八)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十九)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需另设备查账簿对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项目完工后,根据项目资产权属,做好资产及时入账工作。

五、项目申报及计划下达

(二十)奖补项目申报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镇街道初审、市级立项(省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二十一)项目实施的主体是村级组织,具体项目可由村“两委”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项目方案。

(二十二)村级组织将拟建项目方案在公开栏中公示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并以资料、广播、网络等形式告知村民,广泛征求意见。

(二十三)完成项目方案的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填写《平湖市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申请表》《申报省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基本情况表》等相关材料,涉及规划、土地等审批的项目须附报相关审批文件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村镇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人员对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当年2月底前汇总报市财政局。

(二十四)市财政局收到镇街道上报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实地考察论证。对项目村的项目实施基础条件、可行性、用地、效益等进行重点审核,选出符合要求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储备项目,并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规模、任务要求、当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综合各镇街道项目申报规模、项目评审情况、历年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拟纳入奖补的项目,并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年度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

(二十五)市财政局行文下达当年度奖补项目计划,并按要求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项目实施及验收结算

(二十六)各镇街道要指导项目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立项等各项审批手续,指导项目村实施招投标,督促项目村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并做好资金拨付、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日常性监管工作,根据项目投资计划,预算安排并拨付本级年度财政资金。对项目村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定期向市财政局上报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绩效完成及存在问题等情况,并做好项目建设成果的宣传及总结。

(二十七)项目村应及时组织报批工程项目立项,并积极实施。项目建设参照《平湖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实施。

(二十八)项目村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建设计划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确因政策和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个别项目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调整程序。

(二十九)项目村应当将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十)项目建成后,项目村要及时做好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项目村及时向镇街道申请竣工验收,镇街道要及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在半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三十一)镇级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镇街道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根据奖补项目财务审计最终投资额,结算拨付财政奖补资金。

(三十二)项目村应做好档案管理,村民议事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各类合同、资金使用台账、项目总结、验收材料、实施前后照片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三十三)市财政局及镇街道分别根据省财政厅相关要求,及时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奖补资金和项目纳入“浙里基财智控”应用管理。

(三十四)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应在3个月内开工(因不可抗力除外),延期开工应按规定报批,如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开工的,取消立项项目并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三十五)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镇街道两年内相关试点申报资格。

(三十六)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将停止后续补助且收回已预拨补助资金,收回资金统筹用于其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奖补项目。

(三十七)项目村应建立健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七、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三十八)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村、项目承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拨付、使用资金或出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九)经批复同意列入奖补的项目需申报预期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对照奖补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积极发挥镇街道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项目完成后,镇街道需向市财政局上报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自评。

(四十)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年度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八、附则

(四十一)本办法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内,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原《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湖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财农〔2020〕14号)同时废止。

附表1:平湖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请表

附表2:申报省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基本情况表

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湖市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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