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促进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20号)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市航空航天(低空经济)产业竞争力,着力打造具有平湖辨识度产业集群,对原《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航空航天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46号)进行修改。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20号)。

三、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4年9月着手牵头起草文件,并开展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1月上旬形成初稿。

2025年1月8日,我局行文向市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旅体局、市场监管局、金投人才集团和镇街道书面征求意见,收到4条具体反馈意见,其中2条采纳、2条未采纳。

2025年1月8日-1月17日将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具体反馈意见。

2025年1月21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提出意见建议。

2025年1月22日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会审,未提出意见建议。

2025年1月23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25年3月10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以市府办名义发文。

2025年3月19日经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专项政策》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共18项具体条款:

(一)引育优质企业。主要包括支持产业链项目发展、加强产业基金支持、鼓励加大项目投资、支持获得资质认定、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和支持“未来工厂”创建等6项条款。其中支持产业链项目发展、加强产业基金支持和支持获得资质认定3项条款在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其余条款引用已有政策。

(二)集聚创新人才。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2025-2026)》执行。

(三)加强创业创新。主要包括鼓励行业标准规范制定、支持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支持实施科学技术奖励和鼓励设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研发等5项条款。其中鼓励行业标准规范制定在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其余条款引用已有政策。

(四)夯实低空场景应用。主要包括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公共领域先行先用、支持低空航线运行、支持低空文体产业发展、培育低空载人服务和支持试点示范建设等6项条款,均属于新增条款,拟通过政策引导,积极拓展我市低空应用场景。

(五)附则。明确所有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明确具体条款是否与财政专项资金封顶挂钩。明确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条款。明确具体政策条款对应列支的财政专项资金来源。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政策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嘉兴港区)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

六、新旧政策对比

对照《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航空航天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46号)(以下简称:原政策),修订内容如下:

(一)删除条款

结合我市实际,删除原政策第2条(给予总部经济奖励)、第3条(支持产业加快发展)、第4条(支持企业上规模)、第5条(鼓励企业加快上市)、第6条(鼓励上市企业招引)、第8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第13条(支持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第15条(支持重大创新载体建设)、第19条(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和第21条(鼓励企业、第三方机构和个人协助招引优质外资项目)共10项条款。

(二)修订条款

1.本政策重点完善了第4条“支持获得资质认定”条款内容。

2.本政策引用了部分现行政策条款替换原政策相应条款内容。其中第3条(鼓励加大项目投资)、第5条(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第6条(支持“未来工厂”创建)和第12条(鼓励设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研发)条款引用了工业发展方面政策;其中第7条(支持航天航空产业集聚人才)引用了人才方面政策;其中第9条(支持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第10条(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和第11条(支持实施科学技术奖励)条款引用了科技发展方面政策。

(三)新增条款

为了进一步促进航空航天(低空经济)场景应用,相较于原政策新增了6项条款,包括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公共领域先行先用、支持低空航线运行、支持低空文体产业发展、培育低空载人服务和支持试点示范建设等六方面。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5年4月30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5月30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573-8506040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