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促进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促进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航空航天(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20号)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市航空航天(低空经济)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专项政策。

一、引育优质企业

1.支持产业链项目发展。围绕国家大飞机工程、两机专项(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航天工程等重大任务,突出低空飞行器(通用固定翼飞机、旋翼机、eVTOL、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发动机、航电系统、液压系统、起落架、机身结构件以及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高端无人机等重点,全力支持企业来平开展投资或产业合作,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2.加强产业基金支持。设立航空航天产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天产业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3.鼓励加大项目投资。企业当年度生产设备投资完成1000万元(含)到3000万元的,给予设备投资额最高3%的奖励;完成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最高4%的奖励;完成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5%的奖励。以上分段计算,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4.支持获得资质认定。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加大产品研制和适航取证,对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奖励,其中取得TC证最高奖励1000万元,取得PC证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取得其他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的企业(除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根据机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其中取得TC证最高奖励600万元,取得PC证最高奖励4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政策奖励分两年兑现,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

5.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入选国家“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雄鹰企业”给予最高50万奖励。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评功勋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获评明星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年内月度列入年报核算单位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6.支持“未来工厂”创建。对获得省级“未来工厂”、“未来工厂”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集聚创新人才

7.支持航天航空产业集聚人才。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2025-2026)》(平委办发〔2024〕21号)执行。

三、加强创业创新

8.鼓励行业标准规范制定。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制定或修订低空制造、低空物流、低空视觉、低空数据、低空安全、低空组网等领域的标准,对主导(排名第一)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嘉兴市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9.支持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牵头承担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按照省级规定政策给予奖励。对符合相关领域的项目攻关和技术创新,经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验收通过后的重大类、重点类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10.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嘉兴市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嘉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1.支持实施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以上均指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对以第二、第三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以上荣誉的,分别按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的最高60%、30%给予奖励。

12.鼓励设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研发。产品被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嘉兴市内装备制造业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立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产品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给予最高70%的支持(费率以2%为上限),支持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四、夯实低空场景应用

13.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政府带动、社会参与,统筹推进低空网络设施、信息基础设施、数据设施、公共无人机起降点、低空气象感知设施等低空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对于实行常态化开放共享且运营满1年及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给予最高3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的低空经济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按场地租金、运营费用给予最高30%、最高30万元的奖励。

14.鼓励公共领域先行先用。鼓励政府各部门、镇街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低空经济场景应用,重点支持综合执法、公安、资规、交通、农业、卫健、应急、环保、气象等部门在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国土测绘、交通巡检、农林植保、医疗救护、应急救援、生态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开拓低空经济场景应用,相关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不再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新购置无人机,新建无人机停机坪、起降点等设施(除涉密任务)。

15.支持低空航线运行。支持低空物流配送试点航线运营(起点或终点至少有1个在平湖市内)。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年度安全执行不少于300架次)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运营量额外每增加100架次,再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新开航线(年度安全执行不少于500架次)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运营量额外每增加300架次,再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16.支持低空文体产业发展。鼓励开展航空培训,对开展由民航局颁发的航空资质取证类培训,按照已在平湖市取得的驾驶员执照数给予培训企业奖励,民用驾驶员执照每本最高奖励1万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每本最高奖励0.1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50万元。对在文旅景点发展低空飞行旅游业态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1%、最高20万元的奖励。

17.培育低空载人服务。对在平湖市开通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平湖市内)并常态化安全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500万元。其中:

(1)城际航线(年度安全执行不少于70架次):每条新开通城际航线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超过100架次部分,给予最高1000元/架次的奖励。

(2)嘉兴市内航线(航线距离不低于20公里,年度安全执行不少于150架次):每条新开通市内航线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超过200架次部分,给予最高300元/架次的奖励。

(3)平湖市内航线(年度安全执行不少于300架次):给予最高200元/架次的奖励。

18.支持试点示范建设。鼓励各级主体申报各类低空经济场景应用试点示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低空经济场景应用示范的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1.本政策所涉奖励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2.本政策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以及低空飞行、运营、保障等低空经济产业链上企业。所称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61号令)保持一致。

3.本政策第4-6、8-13、15-18条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申报主体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会、个人和其他具有事业/行政机关下属单位等性质的单位,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

4.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

5.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凡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6.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除列举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奖励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除第18条外,已享受省级及以上重大资金奖励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级财政资金奖励。

7.本政策条款第3-6、12条在工发资金预算中列支,第8-11条在科发资金预算中列支,第13、15-18条在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列支。

8.本意见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意见出台后,《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航空航天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4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市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平政办发〔2025〕18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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