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当湖街道等3个街道、新埭镇等5个乡镇行使的由平湖市级部门交由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结合2022年赋权以来各镇(街道)实际行使情况,按照“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标准,对《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当湖街道等3个街道、新埭镇等5个乡镇行使的由平湖市级部门交由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平政发〔2023〕43号)交由镇(街道)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进行再次调整,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审定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复函》(浙司函〔2022〕11号)

4.《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浙政办发〔2025〕12号)

5.《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浙政办发〔2025〕12号)

6.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承接指引

三、起草过程

2025年2月25日,市综合执法办召集八个镇街道与相关执法部门就开展事项调整工作启动进行动员,听取实施情况汇报,并进行工作部署。

2025年4月1日,市综合执法办与市委编办牵头,组织各镇街道、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专题座谈并征求意见。

2025年4月7日-5月7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0条意见。

2025年4月7日向部门、镇街道征求意见,收到1条意见,采纳1条。

2025年5月12日召开赋权工作风险评估专家评审会,会议认为风险评估及可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层治理实际需求,同意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025年5月20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没有意见。

2025年5月21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5年5月23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

2025年5月30日,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将原有115项交由当湖街道行使的部分市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调整为36项;将原有115项交由钟埭街道行使的部分市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调整为37项;将原有106项交由曹桥街道、广陈镇行使的部分市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调整为35项;将原有108项交由独山港镇行使的部分市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调整为35项;将原有106项交由新埭镇、新仓镇、林埭镇行使的部分市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调整为34项。

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平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通告适用于平湖市各镇(街道)。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5年6月17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7月18日。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573-858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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