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5-2361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5〕1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5-000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6-17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当湖街道等3个街道、新埭镇等5个乡镇行使的由平湖市级部门交由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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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等,结合各赋权镇(街道)实际行使情况及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事项调整情况,与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工作相衔接,决定调整当湖街道等3个街道、新埭镇等5个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当湖街道等3个街道、新埭镇等5个乡镇行使的部分市级部门交由的行政处罚权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二、涉及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以《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的通知》(浙司〔2022〕94号)文件标准确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 三、2025年7月18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行政处罚事项调整后,业务主管部门仍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涉及上述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 六、本通告自2025年7月18日起施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当湖街道等3个街道、新埭镇等5个乡镇行使的由平湖市级部门交由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平政发〔2023〕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当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 2.钟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 3.曹桥街道、独山港镇、广陈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 4.新埭镇、新仓镇、林埭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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