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4〕204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4〕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5〕1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21〕34号)。

三、起草过程

文件2024年6月开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5年以来,多次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多次会商讨论,并形成文件初稿。2025年3月25日,向各镇街道、市属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收到4条意见,其中采纳2条,不采纳2条。

2025年3月25日-4月3日将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意见。

2025年4月8日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会审,没有意见。

2025年4月14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提出2条意见,均采纳并在正文中修改相应表述。

2025年4月14日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根据市司法局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

2025年4月15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

2025年5月16日经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收缴标准

1.使用计划指标、盘活指标的项目,收取耕地开垦费4.3-4.8万元/亩,补充耕地资金25万元/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10万元/亩。

2.新增补充耕地按照入库面积90%纳入市级统筹,其余10%由各镇街道和主体自行安排使用且不缴纳补充耕地资金。

3.使用市级统筹复垦指标的项目,市统筹复垦指标使用费90万元/亩。

4.使用市外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省统筹指标、跨省增减挂钩指标的项目,指标由主体自行购买的,由主体按照“一对一”方式根据指标调剂价格落实费用。

5.项目涉及林地审批的,需按林地面积缴纳林地指标有偿使用费18万/亩。如涉及异地调剂价格超过18万/亩的,按实际调剂价格缴纳。

6.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按照5万元/亩缴纳统筹补划费用。

(二)结算和缴纳管理

1.各镇街道和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关费用。

2.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适用我市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及管理。

六、新旧政策对比

相较于《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22〕128号)文件,新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不同:

1.新政策文件中使用计划指标、盘活指标的项目收取耕地开垦费4.3-4.8万元/亩、补充耕地资金25万元/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10万元/亩;旧政策文件中使用计划指标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费50万元/亩(含补充耕地38万/亩),使用盘活指标收取补充耕地指标费38万元/亩。

2.新政策文件中使用市级统筹复垦指标的项目收取指标使用费90万元/亩,旧政策文件中收取指标使用费150万元/亩。

3.新政策文件中明确新增补充耕地按照入库面积90%纳入市级统筹,10%由各镇街道和主体自行安排使用;旧文件中补充耕地指标全部纳入市级统筹。

4.新政策文件中明确项目涉及林地审批的,按照林地面积缴纳林地指标有偿使用费18万/亩;旧文件中未规定。

5.新政策文件中明确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旧文件中未规定资金用途。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出台日期是2025年6月19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7月20日,有效期三年。

八、术语释义

新增建设用地:指规划期间‌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补充耕地:指通过垦造、功能恢复形成的耕地,用于保障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开垦费: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需缴纳用于开垦数量及质量相当耕地的费用。

补充耕地资金: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3-8562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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